商业银行次级债新规定及其影响
通过发行次级债提升资本充足率是过去几年我国商业银行较为流行的做法,特别是2009年上半年我国的信贷规模大幅扩大,部分商业银行又相继发行了次级债以确保自身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这一监管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大多为银行间交叉持有,这并没有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状况,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为了对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发行及互持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并引导它们着重提高其核心资本,银监会开始酝酿新规定。
一、我国次级债的现状
次级债(Subordinated Debt or Mezzanine Debt)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包括高级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一种特殊的债务形式。次级债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
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首要目的是通过补充附属资本来提升资本充足率。2004年,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华夏银行等相继发行了次级债,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发行规模迅速扩大,2008年次级债的发行规模达到736亿元,2009年1-8月份更是达到2240亿元。次级债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提升,200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从2003年底的8家增加到2008年底的204家,未达标银行仅1家。但是,我国次级债主要为商业银行间交叉持有。监管当局测算出银行间交叉持有的规模超过了51%,这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国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2009年上半年我国信贷规模大幅提高,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下降,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深发展三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是在8%上下波动,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银行的风险,促使监管部门开始酝酿新的政策以便能够有效地降低我国商业银行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次级债新规定
1.《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09年8月25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四条:一是,主要商业银行[1](含国开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务等监管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能超过30%;二是,商业银行持有另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等监管资本,持有单家银行发行的不能超过自己的核心资本的15%,加总持有不能超过自己核心资本的20%;三是,附属资本中应全额扣除本行持有的其它银行的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券等监管资本工具额度;四是,主要商业银行核心资本超过7%才能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其他银行需超过5%。
2.《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国内银行尤其是中小规模商业银行反响强烈,经历了两个月的研讨后,银监会于2009年10月21日正式公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有两处明显调整:一是,次级债扣减的新老划断,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要全部扣除;二是,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及混合资本债券等资本监管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调整为“主要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
三、次级债新规定的影响
1.次级债需求大幅减少,发债行风险控制的市场约束力将有所加强
从次级债的历史需求情况来看,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发行对象主要为其它商业银行。这种做法对发债行或是投资行来说都是一种双赢:首先,对于发债银行来说,次级债的交叉持有可以为它们提供次级债的需求主体,有利于它们次级债的顺利发行;其次,对于购买次级债的银行来说,投资次级债可以稳定它们与发债银行间的关系,为它们以后发行次级债争取潜在的需求主体,从而铺平发行次级债的道路。
通知出台后,2009年7月1日起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将不再计入附属资本。交叉持有的次级债将不再发挥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作用,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对次级债的需求。从目前次级债能够发挥的作用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模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次级债的需求偏小。这些使得次级债的后续发行存在较大的困难。但商业银行仍对发行次级债感兴趣,因为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仍可计入自身的附属资本。为了提高市场对次级债的认购需求,未来发债行必然需提高利率对购买者所承担风险的覆盖面。这样,次级债的发行定价直接与银行的风险相联系,这能够一定程度上激励银行控制风险、提高经营的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2.次级债发行门槛提高,发行规模缩小,提升核心资本将更受推崇
一是,发行门槛提高。主要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超过7%、其他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超过5%才能发行次级债。截止到2009年9月末,主要商业银行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7%的有招商银行(6.61%)、浦发银行(6.76%)、民生银行(5.90%)、深发展(5.20%)、华夏银行(6.84%),兴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略高于7%。可见,受影响的商业银行数量相对较多。这一规定反映了监管层对商业银行提升核心资本的重视,以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是,发行规模缩小。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额度由不能超过其核心资本的50%降低到25%,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次级债的整体发行规模。未来次级债的发行对象将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这些机构较小的规模决定了它们能够承接次级债的规模较小,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单次发行规模。我国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中以次级债为主,次级债发行规模的缩小,意味着次级债在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作用将大为减弱。显然,这使得商业银行将更注重通过补充核心资本来提升资本充足率。
三是,通过股权融资来提升资本充足率。股权融资募集到的资金计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核心资本的增加能够有效提升商业银行抵补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整个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此,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核心资本将会受到各商业银行以及监管层的青睐。
浦发银行:2009年9月30日,浦发银行定向增发完成,该定向增发合计发行9.04亿股,募集资金净额148.27亿元,募集资金全部计入浦发银行的核心资本。2009年9月末,浦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0.16%、6.76%,较6月末有了很大改观。
其他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均已选定扩股融资来补充核心资本充足率:招商银行计划在A、H股市场配售股票,预计募集资金220亿元人民币;民生银行计划年底之前H股上市融资,计划筹资金额200亿元人民币左右;深发展则计划以每股18.26元的价格向平安人寿定向增发至少3.70亿股但不超过5.85亿股的新股,募集资金67亿至107亿元。若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三家银行扩股融资计划能够实现,则它们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预计能够分别达到8.70%、8.01%、7.06%。
[1] 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大型商业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


(文/靳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