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上)

  • 文/敖卓团

征信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拥有比较健全的征信体系,然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不完善已成为我国信用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征信的先进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征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些建议。

一、个人征信及其理论基础

(一)信用及其相关理论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活动的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信用来完成的,信用关系随之也成为了社会成员的基本关系。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基本确立,市场机制也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信用交易也逐步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主要交易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商品买卖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为了刺激市场需求,各种信用交易方式也不断出现,企业赊销,银行信用贷款,个人消费信贷行为不断增加。然而,在信用交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信用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我国信用经济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失信现象普遍存在,大量银行贷款的坏帐、呆帐加大我国金融系统的运行风险。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严重影响居民之间的交易速度、交易效率、交易规模、交易质量,破坏了经济主体之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特别是信用消费行为,使扩大内需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市场体系的发育和成长,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

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深化,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信用体系的建立已成为我国经济市场化、参与国际竞争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迫切需求,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则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征信的概念

征信又可称之为信用调查或资信调查,是指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处理和报告的活动。可见,征信的基本功能是: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度,并报告传播给其他的社会主体。而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是开展征信服务的基础和前提,能否合法地取得本国或本地的各种真实的个人信用相关数据,并对外提供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是个人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基本条件;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征信的基础产品;个人信用评估是指通过使用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综合考察影响个人及其家庭的内在和外在的主客观环境并对其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评估,它是对个人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综合评价。个人信用评估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信用评分或个人信用评级,个人信用评分(评级)是征信机构利用数学和统计的方法,根据个人的履约历史记录、个人资产的价值等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的量化评价,属于个人征信的增值产品。

(三)征信机构的分类

从目前国际征信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征信机构大致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标准来进行分类。

按照运营主体不同,分为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

公共征信机构是指有政府投资组建,以行政部门形式存在;私营征信机构是指由政府或个人投资组建,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对于非政府部门开设的,即使是非营利性的征信机构,也被称为私营征信机构。

按照征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息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主要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按征信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等。

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在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征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大都走向兼并或专业细分,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征信也随之消失。我国在2000年7月1日起开展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就是一种区域征信,它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起步,随后,在深圳、重庆等地也陆续开始了征信工作。

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征信公司采用最多的形式,许多著名的征信公司,对本国征信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这些公司的征信领域开始扩展到国际范围,由此出现了跨国征信。

(四)征信的特征

1. 独立性。征信机构是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公开、公正、独立原则建立并提供征信服务的中介机构即征信机构是独立于交易主体各方的第三方,与交易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只有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做出征信报告,才能确保征信结果符合实际状况,使授信方能够依照征信调查的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

2. 信息性。征信活动是围绕信用信息进行的活动,并以信息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征信活动首先要从众多的信息中提取与信用相关联的信息,然后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信息进行分析,最后形成数据化的征信产品,供市场交易者使用,但征信活动并不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

3. 公正性、客观性。征信活动在于了解交易方的情况真实性,查证他的信用情况,征信机构在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保存或出售中,应避免主观臆断。按照真实的材料,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方法,提供规范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4. 时效性。由于征信对象随着时间的改变、内外环境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其信用状况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征信数据要及时更新,以确保征信结果的时效性

5. 前瞻性。虽然征信资料都是以调查对象(企业或个人)过去的信用纪录为主体,然而搜集、分析过去的资料和数据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据以往的信用纪录来对调查对象将来的经济行为进行判断。正是因为征信活动所具有的预警机制使其成为降低信用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6. 有偿性。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市场中信用交易份额所占比例的不断扩大,产生了交易双方之间相互了解的需求。征信机构是连接信用活动中各种交易对象的桥梁,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这些具有公正、高效的第三方资质的机构,本身也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所提供的专业征信服务从本质上应当是一种有偿的商业行为。

7. 保密性。征信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守客户的征信资料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征信机构并不是商业间谍,也不是以出卖商业机密为业务,因此在征信报告书中或资料保管处理上均需慎重处理。

(五)个人信用行为模式

一般情况下,成熟的个人信用行为模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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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个人信用信息征信运行模式

①受信人向授信人提出信用消费申请,允许授信人调查其信用状况;

②授信人(企业、金融机构)委托征信机构对受信人进行信用评估;

③社会活动中受信人提供给个人信用提供者的一些基本信用信息;

⑤个人征信机构向委托人提交该受信人的信用评估报告;

⑥授信人(企业、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向受信人提供信用以及信用额度。

(六)个人征信体系的构成及其作用

个人征信体系,是指有关中介机构把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个人信用、信誉及道德等信息聚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较为真实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通过电子网络传输,为社会各有关部门系统了解个人信誉、资产、纳税、道德行为等情况提供服务。同时,个人征信体系作为一个完善的体系,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各项保障个人征信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政府政策、管理体制建设等内容。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中国必须建成统一的、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体系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降低道德风险

经济转轨时期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而信用的违约成本又相对较低,从而导致了人们信用观念的淡漠,我国虽有关于信用的法律,但完善程度有待改进,不足对社会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通过征信机构的信用服务,可以披露信息交易主体的失信行为,减少其市场交易的机会,对失信主体起到警惕和惩戒作用。从而促使市场交易主体提高信用意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制度,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显然,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市场交易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就拥有相对于其他方的相对优势,也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商品市场中,这将导致劣质的商品和服务排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例子:二手车市场),造成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可以使得更多的私人信息变成公共信息,降低受信方和授信方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将市场的参与者的信用交易记录联系起来,通过信息产品的多次使用,将信用交易者的博弈行为进行连接,转化为连续的多次重复博弈行为,惩罚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可以使交易双方提高自律性,减少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使社会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增进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进。

2.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

在商业和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做出准确决策不可缺少的,而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大量的监管、防范和控制,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规模,使交易活动在可预期兑现的前提下成为可能。

3.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现代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各部门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忽视了个人信用,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公安、工商、税局、银行、法院、人事等部门,信息资源的不共享,使个人信用资源处于闲散状态,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提高了社会的管理成本。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使得征信机构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有关信用信息,并通过征信产品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从而节省了政府各部门的经费和时间成本,提供政府的工作效率。

(七)个人征信机构与个人征信产品

个人征信服务是个人征信体系的主体活动,也是个人征信体系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个人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提供个人征信服务的组织,是征信市场的参与主体;个人征信产品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载体,其质量的高低是决定个人征信服务成败的关键;个人征信产品包括初级征信产品(如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征信增值产品(如个人信用评估),两种产品都是以个人征信数据为基础。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搜集个人征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及时性,提高个人征信产品表征个人信用价值的准确率。同时,个人征信机构要不断提高征信技术水平,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个人征信产品,在提供个人征信基础产品的基础上,不断开发个人征信增值产品。

(八)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往往会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国家的有关法律首先应该对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结起来,征信机构可以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件、居住地址、配偶身份信息、通讯地址、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2)个人信用活动信息,主要可以分为个人金融信息和个人商业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信贷交易信息,信贷信息是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最直接的信息。如贷款合同金额、信用卡历史最大负债额、信用卡当前逾期总额等;个人商业信息,即个人与非金融商业机构之间发生信贷、赊购、缴费等商业往来而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等。个人信用活动信息不仅包括正面的信息,如按时还款、及时缴费等,还包括负面的信息,即不良的信用信息,如拖欠贷款、恶意透支等。个人信用活动信息是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主要内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征信机构征集的内容并不相同,有些只采集负面信息,有些则对正面和负面信息都进行采集。但是只采集负面信用信息容易造成对信息主体信用的片面评价,这些信息综合起来才可以全面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3)公共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构依据职权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如社会保险记录,税收缴纳记录,个人的治安、行政、经济处罚记录,个人的民事、刑事诉讼记录等。这些信息一般可以从政府、司法部门公开的文件中获取。

2006年年底,人民银行根据征信业发展需求发布了我国首批征信数据元标准,包括《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和《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两项标准。

我国现有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均有所规定,《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九)个人征信机构的制度比较

从国际上来看,个人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私人征信模式,这种模式是由私营股份制征信机构承担,个人征信数据和市场是充分开放的,个人征信机构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的实行要求政府的立法和执法水平很高,适合法律制度很健全的国家。二是欧洲模式,即公共征信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主体。其特点是主要由国家出资设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所有权属于国家。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客户政策决策。三是日本模式,即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有义务向协会信息中心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表1 三种模式的比较

公共征信模式 私人征信模式 会员制模式
代表国家 欧洲国家、拉美国家 英国,美国 日本
制度类型 政府建立 经营性组织(信用局)建立 行业协会的所有征信机构
设立目的 金融监管 信用评价 会员信息共享
特征 强制性、非营利性 自愿性、营利性 自愿性、营利性
数据源 银行等被监管金融机构 各类授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零售商 会员机构
数据采集方式 强制性 合同、协议采集、自愿性 自愿性
优势 设立成本较低,更有效对金融业实行监管 效率更高,服务全面多样,数据微观而具体 提高会员间的信息交流程度
劣势 信息来源狭窄,商业化较小,满足不了社会需求 规模小、易过度竞争、易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要求较高 信息的覆盖面比较小,信息的可获得性也小,成本较高
适用国家 小国或转型国家、尚未建立商业征信机构的国家、对债权人保护较差的国家 往往自发建立 行业协会作用影响较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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