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文/许琳

一、法人治理结构简介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内外学者热衷研究的一个课题,由于分析和强调问题的角度不同,人们对公司治理结构所下定义也不一样。曾对其进行研究的权威学者及著作有: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阿林·梅–《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特里克(Tricker)–《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斯坦福大学经济系教授钱颖–《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与融资改革》、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Cochran和Wartick–《公司治理–文献回顾》(1988)、李普顿(Lipton)、希克(Sheikh)、威廉姆森(Willanmson)、银温泉等。比如:较易理解的一个说法是Cochran和Wartick指出的:构成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归纳起来,公司法人治理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主要指内部治理,即我们所指一般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关于企业所有权及经营权的具体安排。体现为公司股东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而董事会聘用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股东利益服务。这就组成了所有者(出资人)、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体系,形成了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制衡,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的董事会托管,由经理层对公司资产进行经营并获得收益。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罚、解聘和任用权。高层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从广义上来说,企业法人治理是指关于企业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安排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不仅包括内部治理,也包括外部治理结构,即外部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市场机制、破产机制对公司的外部治理。由于外部治理涉及的内容较复杂,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

(二)《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架构的基本设立要求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1、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4、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5、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6、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7、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8、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机关设立另有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应:1、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3、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4、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5、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6、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7、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9、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二、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即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产生和职能。上市公司权力机关设置类似德国,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即“三会”)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于股东会之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和代表机关;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是公司的经营运作的监督机关;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另外,独立董事制度类似于美国的外部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运作起到监督作用。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起外部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类似日本的“双层监督机制”,可以说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是在融合德、美、日的基础上形成的“中国模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1.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宣布决策的场所,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和发挥

从各公司制度上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运作基本符合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中,股东大会几乎成为为大股东服务的专用场所,中小股东的投票权等基本上成为一种“纸面上的权力”,上市公司的情形成了“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尤其是由国有法人完全控股的情况。再加上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小股东的决策与监督等权力难以有效发挥。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独立董事尽职不足

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只是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里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既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他们必须熟悉法律或财务等方面知识或具有多年相关行业经验。但目前不少经济学家一人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现象十分常见,任务繁重,基本不能尽职。且有调查显示,60%的独董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约40%的独董为第一大股东提名。独董本来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设,但大股东提名的独董,要起到真正监督企业经营的作用很难。

3.监事会职能空缺现象严重

一是机构没有到位,公司监事会没有设立办公室、审计监督部门等办事机构,监事会监督失去了强有力的支撑。二是人员内部化,公司部分监事还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特定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公司中必然要受到掌管其任免和薪酬支付权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制约,这直接影响监事会的独立性。三是日常工作不到位,部分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都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四是部分监事会的档案管理、会议纪要等不完善。另外,曾有对100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的数据显示:52.9%的监事会没有检查过公司的财务;94.11%的公司监事会没有发现、指出过公司董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没有一个公司监事会提议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监事会职能空缺现象较为严重。

4.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比例超过一半。对于一股独大的公司,股东会的权利本来就很集中,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中,董事长是内部人的比例会比较高;再由董事长直接兼任总经理,会使公司权力进一步集中。

5.对管理层的激励措施不到位、不规范

在一些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激励对企业业绩影响的实证研究中,其结论往往都是不明显的。而且,上市公司高管通过非正当的激励措施以达到非法敛财目的的现象也不少见,对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是包括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严格监管的主要原因。

三、家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家族企业并无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以追求家族利益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控制权为基本手段,以企业为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家族企业在制定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依据、随意性大,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要求差距甚大。因此,研究家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必要且有意义的。

在广东的私营企业中90%以上是家族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实行家族化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目前,家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随公司规模的扩大,创业者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的比例越高、且担任董事长的比例要高于总经理;而同时兼任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比例越低

可见,家族创业者或股东往往是家族企业的经营负责人,他们拥有较多的行业经验并对自己的企业经营格外用心,在企业拥有较高权威。在创业初期能够利用家族创业者的权威,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保证经营方式的灵活性,提高决策的高效性和敏感度。但是伴随着企业的成长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不能吸收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专业人士带来的技术及经验等)进入企业,会造成所有者经营负担过重,导致决策失误,严重的致使企业早亡。一般创业者担任总经理的比例会随企业规模的扩大而降低,这也体现出创业者在摸索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已慢慢意识到这一问题。

(二)企业用人偏重“内部人”

家族企业中,创始股东是企业的核心,环绕核心的是与股东有着血缘、亲缘、地缘、业缘、友缘关系的“内部人”管理层,由此再向外推进。同样在创业初期,用人制度上偏重于血缘、亲缘等,可以降低成本,有利于家族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这种用人方式由于人才数量有限,以及人才专业能力有限,将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家族人员任经理人的比重一般会随企业规模的扩大而降低。

(三)创业者对职业经理人的信任程度不足

在有职业经理人的企业中,多数企业所有者对其信任度有限,担心企业重要商业信息的流失、泄漏,并没有做到权利完全下放,对职业经理人的决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预。

综合来看,家族制模式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家族企业上述治理结构的特征是由家族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外在环境的约束形成的,短期看,与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制度上的优越性;然而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家族内部有限的资本、管理、技术难以满足企业进一步扩张的需要,家族制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此时,企业要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理论模式改革现行的家族治理结构,突破传统家族制,以有限的家族资源去融合丰富的社会资源,去获取企业的规模效应的趋势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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