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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长三角征信发展经验,探讨东莞联合征信发展阅读全文»

■/敖卓团
在全国各省市积极建设当地的征信体系的背景下,东莞作为一个全国颇有影响力的地级市,东莞联合征信发展极为落后,与其经济发展规模不适应。本文主要通过介绍长三角征信发展情况以及东莞目前征信体系建设情况,探讨东莞联合征信该如何发展。
一、长三角联合征信发展概况
(一)长三角联合征信介绍
目前长三角是我国征信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区域之一,其中上海、浙江的联合征信建设处于全国前列。
1.浙江联合征信发展介绍
在浙江政府的支持下,浙江联合征信发展速度较快,2008年底,浙江企业征信系统已收录浙江省有信贷记录企业约43万户。另外,浙江加大对中小企业企业信息采集,现全省已征集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息12万余户。目前浙江企业征信系统的月均查询量达到60多万次。
另外,浙江成立了浙江企业信用网,其拥有浙江省工商管理局所掌握的动态的工商数据资源,可以提供近60万家浙江省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及信用信息的查询。另外,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CA企业会员可以从该网站上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综合信息、详细信息和全部信息。
(1)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法人代表人姓名、企业类型、成立日期、营业期限、上年度企业年检情况、核准日期、登记机关等。
(2)综合信息:包括前9项基本信息,另外还包括企业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邮编、股东情况、董事经理情况、荣誉奖励信息、违法处罚信息、年检情况、守重情况、海关信息、税务信息等。该栏信息仅供会员企业查询。
(3)详细信息:除了综合信息外,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财务信息对外投资信息等。该栏信息仅供会员企业互查。
(4)全部信息:除了详细信息外,还包括企业变更信息、企业年检信息、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企业自我申报情况(包括纳税、信贷、劳保、商标信息以及生产经营、外贸、资产及投资信息)等企业信息。该栏信息仅供会员企业自身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会员企业查询。
在政府相关支持下,浙江征信市场发展迅速。现浙江有法人征信机构15家,征信业务涵盖了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和信用咨询等方面。据统计,2008年浙江共对约1.8万户借款企业开展了信用评级,占到了全国总量的38%。目前,信用评级结果已经在信贷交易、利率定价、担保资格审查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2.上海征信业发展介绍[1]
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征信业已发展成拥有几十家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千余人,年销售收入超过4亿元的现代服务业。现上海征信业服务范围基本涵盖了从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发布到信用管理、后续服务的整个产业链,满足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业态正逐步形成。上海征信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初步发展、重点培育和全面发展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以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为最初的切入点,商业征信随之发展为特点。资信评估机构的运作在此期间已有了初步的政策法律保障与业务指导,其提供的产品主要包括企业债券评级和1997年上海开始的“贷款证”企业资信评级评估。同期,上海商业征信机构在业务上则主要以市场驱动为主。国内外知名征信企业纷纷在上海成立或设立分支机构,为上海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初期基础。
重点培育阶段: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上海个人与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运行。同时,上海信用管理科研和人才培育工作在全国具有了一定地位。随着更多信用服务机构的陆续成立,上海信用服务体系形成了多种所有制信用服务机构并存,多种企业形式共在,多种市场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市场格局。
全面发展阶段: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规范化发展及国际对接合作的行业发展特点在此阶段得到较为综合的体现。行业发展组织推进机制与制度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以制度促需求、带市场、扩影响,社会主体诚信意识得到增强,信用产品需求实现增长,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张,行业服务功能日渐显现。同时,信用服务机构内外资间的合作重组现象日渐增多。总体上,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初步形成了较好的发展局面。
(二)长三角征信合作
为推广长三角的信用建设,沪浙苏在各自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合作,现三地的征信联合征信发展在国内处于前列。

2008年央行和苏浙沪三地政府签署了《共建信用长三角合作备忘录》。备忘录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责,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基础上,积极支持和推进沪苏浙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改善区域信用环境。沪苏浙人民政府将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大力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当地信贷征信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另外,备忘录还表示依托长三角金融协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和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专题组协调机制,还将建立由沪苏浙人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的工作小组,建立定期通报和沟通机制,协调推进共建信用长三角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近期,上海、浙江、江苏三地的信用管理部门下发了《关于联合发布长三角地区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通知公布了沪、苏、浙三地首批备案互认评估机构的名单。《通知》规定,在上海、浙江、江苏三方中任何一方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两方均予以认可。备案信用服务机构跨省(市)域开展业务的,各地信用管理部门应予以支持。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表彰评议、财政资金补贴等环节,以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采购等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和信用产品等服务时,应从三地备案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购买。
二、东莞联合征信发展情况
(一)东莞社会信用状况
经济危机发生以来,东莞的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缺失问题愈加明显,直接影响到东莞经济发展的很多方面,严重阻碍了东莞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造假售假、坑蒙拐骗、合同欺诈、毁约违约、恶意骗约、拖贷逃债、赖账等商业流氓的失信行为频频发生,直接危害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东莞市信用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这样人为地提高了交易成本,使社会资源得不到最合理的分配。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交易风险,已使交易行为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最原始状态,东莞的商业信用发展必然受到阻碍,不利于整个东莞经济的发展。
第二、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与各自的身份尚无内在联系,东莞整个社会缺乏信用网络资源共享,而且没有建立起居民个人、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及机制,使得消费信贷、商业信用发展等风险加大。同时,东莞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评估技术落后,所有这些缺陷都极大限制了消费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
第三、信用制度建设工作滞后。首先,有关信用制度的管理办法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及法律规范与保证。其次,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企业、银行等社会主体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
总的来说,东莞的信用环境己对东莞的经济发展产生诸多危害:一是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大交易成本;二是信用的缺乏严重影响到社会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增长;三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银行不敢放贷,企业不敢投资,个人的部分消费需求和企业商业赊销等受到抑制,这使政府启动增加投资、扩大内需政策的效用大打折扣;四信用恶化还直接破坏社会的法制基础。各类经济主体在信用关系中难以形成以合同为基础的法律关系,造成有约不践的情形;五是一旦形成不讲信用的社会风气则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导致道德水平滑坡。
随着东莞市场经济的发展,东莞全社会的个人、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愈加明显,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很多方面,严重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东莞联合征信发展状况
在全国各省市积极建设当地的征信体系的背景下,东莞作为一个全国颇有影响力的地级市,东莞联合征信发展极为落后,与其经济发展规模不适应。到目前为止,东莞仍未制定一个详细建设东莞征信体系的计划,东莞征信体系建设实际操作更无从可谈。
东莞曾建立一个“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网站”提供信用信息预警,发布信用公告,并接受信用投诉。既公布优秀企业名单,也公布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包括被吊销企业、因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税收违法行为记录、虚假企业、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情况、企业逃骗套汇违法行为记录、企业走私行为记录、企业违规行为记录、企业假冒伪劣行为。但该网站与浙江等地的信用网站相比,有很大不足。
该网站一度处于停摆状态,现该网站于今年4月份重新更新网站上内容,但现该网站的查询系统实际仍处于“停摆”状态,尚不能查询到相关企业的信息。
三、东莞联合政策建议
东莞中小企业众多,民营经济发达,市场诚信要求迫切,但信用需求不足,市场信用需求未得到充分的挖掘和释放。
东莞政府应尽快建设东莞征信体系,满足东莞经济的发展。首先,东莞应成立专门的机构统筹东莞征信体系建设;二、加大征信宣传;三、培育征信市场
(一)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筹划东莞征信发展
东莞目前征信体系正处于起步阶段,非常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推进、协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实施信用服务行业监督与指导,如成立东莞征信办公室。东莞可以建立起以地方政府为领导,人民银行牵头,由银行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局、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从而发挥政府主导和各职能部门协调监督作用。
另外,尽快出台建设东莞征信体系的详细方案与时间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加大征信宣传
目前浙江征信体系建设效果显著与其征信宣传是分不开的,浙江在“征信知识宣传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站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征信知识宣传,较好的普及了公众征信知识,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

目前东莞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大多数对联合征信了解比较少,对商业征信、资信评级等征信产品的了解更少。东莞政府可以考虑通过东莞日报、东莞电视台、阳光网站等东莞本地媒体宣传、讲解有关征信知识以及东莞征信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的作用:通过建设东莞企业数据库,一方面可以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促进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业间的相互了解,扩大东莞企业间的商业信用。 
(三)培育东莞征信市场 
东莞征信体系的建设最终是服务东莞本地经济,这离不开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与浙江、上海、深圳等征信市场发展相比,东莞本地征信业发展缓慢。东莞应加快步伐培育东莞的征信市场,这很大程度能推动东莞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另外,东莞不少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数据不建全,征信系统很难保证这部分中小企业财务信息质量。这需要外部征信机构对这部分企业进行调查。
现已有东莞本地的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但由于以下方面原因,东莞的评级机构开展业务较为困难,发展速度较慢:首先作为征信产品最大客户的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公信力存在疑虑;其次是企业信用评级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如融资费用下降或者扩大企业的信用交易,因而企业缺乏主动申请信用评级的动力。另一方面,东莞征信机构数量极少,有实力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的机构更少。
东莞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对制度环境的依赖性很高,现东莞存在一些制约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因素。为此,东莞政府应支持本地征信机构的发展,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标准,公布一批通过政府认证的征信机构,使其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银行放贷中得到使用,提高东莞征信机构产品的公信力。
东莞社会联合征信建设的落脚点最终是服务东莞经济。东莞民营企业发达,东莞企业在商业贸易中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潜力巨大,由于缺乏政府推动,市场对征信机构出示的征信产品认可度较低,本地的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较为缓慢。东莞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方面发展东莞征信业:
应加快建设东莞企业信息数据库、开放查询系统
虽目前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正在建设,但其何时建设完毕仍是未知数。东莞可以按照东莞的特点建设东莞的企业征信数据库,待全国数据库建设完毕,可以与全国数据库联网。因此政府应搭桥,尽快联合工商、税务、法院、海关等机关数据,建立东莞企业信息数据库。
另外,目前东莞企业信用网所公布的信息仍相对比较少,应不断完善东莞信用网信息。东莞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保证数据畅通报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东莞各政府部门应应用该系统,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贴息等项目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应用该系统,并将企业信用情况纳入政府考核的目标,培育征信市场需求。
另外,政府引导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在交易中倡导企业使用查询系统出具的信用报告和中和信用度提示,降低信用风险。
通过政府、金融领域应用等不同途径刺激信用需求,营造信用环境
逐步引进知名机构、壮大本土中介,公平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
搭建地方性商业银行与评级机构的交流协作平台
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虽已建立内部评级体系,但内部评级很难保证独立性,另外银行的偏好也会影响内部评级与过程,如有的银行事先选定了一些项目,内部评级可能会为了迎合这些评级而产生偏差。因此,银行有必要引入第三方评级作为参考。且对于技术和管理相对落后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来说,第三方评级的作用更加明显。因此,东莞可以考虑搭建地方性商业银行与评级机构的交流协作平台,促进双方建立多种业务合作与发展模式,这有利于帮助地方性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地防范信贷风险。
与深圳、惠州共享企业信息查询系统
东莞市与深圳市毗邻,随着深莞惠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三地经济联系度将更加紧密,三地可以尝试进行合作,共享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有利于企业信息进一步整合,减少三地企业信息不对称。
另外,东莞可以尝试与深圳公布互认征信机构的名单,这一方面可以扩大本地征信机构的市场,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东莞征信机构数量,促进东莞征信市场发展。
[1] 引用《上海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报告》

日期:2010年06月08日 | 分类:征信研究

个人信用评分简述阅读全文»

一、个人信用评分定义及其原理
个人信用评分是一种预测个人信用风险的数学模型,可以将个人信用风险量化,预测个人未来的信用表现。目前国外较为成熟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有 Altman的Z-score模型、FairIsaac的FICO模型等。目前国内的评分模型一般是将个人消费者的年龄、收入、学历等若干信息汇编成不同指标,然后对这些指标进行打分加权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个人消费者的资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信用评级等。
个人信用评分主要是用来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信用申请是否应该被批准;二是排除最好信用与最差信用消费者后的群体如何进行细分。
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建立在一种假设上,即存在信用良好和信用较差的客户可以用两组分布进行描述,这两种分布都是类似正态分布的钟形曲线。两个分布之间有一个曲线重叠的区域,就是所谓的灰色地带。对处于灰色地带的消费者进行细分,是按照违约人数所占的百分比进行定标的,也就是这组消费者的信用评分值。细分型个人信用评分的任务是,对介于信用最好和信用最差之间的消费者群体进行细分。建立这种数学模型,要求建模的技术非常高,它往往要求数学模型能够细致地将个人信用评分细分成数百上千个档次。[1]
信用极好及信用极差的消费者在整个人群中占比相对较小,占比最大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人群。因此,建立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细致的信用评分模型对授信机构非常重要。
建立一个评分模型一般需经过以下几个阶段:采集数据、整理数据、选取样本、样本分组、选取自变量、建立初级模型、检验、调整模型、模型运行、日常维护、定期调整等。
三、个人信用评分的应用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个人信用评分技术被高度重视,个人信用评分被广泛应用在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领域。据有关数据统计,个人信用评分技术的预测效果比任何主观判断都科学,使用个人信用评分技术使不良信贷率下降了50%。个人信用评分主要用途有两个:
1.预测信用申请人的预期违约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对信用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来决定是否批准一份信用申请,从潜在客户群中筛选违约率小的客户。一般商业银行会对信用申请人的进行个人信用评分进行排序,通过对信用风险门槛设置域值来决定是否批准信用申请。
2.预测现有客户的违约率。对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的消费者,商业银行有必要对其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这主要是通过评分系统来分析借贷、偿还及其他情况,预测他们违约的可能性,同时评分系统也会根据客户各指标的变化情况来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可以提高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效率。因为商业银行不需要人工操作来分析是否批准信用申请人的信贷申请,也不需要人工分析违约情况。在国外,信用分及其自动化的操作加速了整个信贷决策过程,申请人可以更加迅速地得到答复,提高了操作的效率。据了解,使用信用分之后,信用卡的审批只要一两分钟,甚至几秒钟,20%~80%的抵押贷款可以在两天之内批复,其中不少贷款项目在4~6小时内完成审批,60%的汽车贷款的审批可以在1小时内完成。据美国消费银行协会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以前不使用信用分,小额消费信贷的审批平均需要12小时,如今使用信用分和自动处理程序,这类贷款的审批缩短到15分钟[2]。同时,个人信用评分可以精确估计消费信贷风险,给授信者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技术手段,减少不良贷款。
此外,个人信用评分提高授信工作的客观性。个人信用评分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完成计算工作,具有客观、一致、高效的特点,有助于克服人为因素的干扰,防止片面性。
四、信用评分介绍
(一)国外信用评分
美国有多种信用分的计算方法,其中美国3大信用局都采取FICO评分。FICO评分是由Fair&Issac公司开发的一种信用分统计模型,它使用的样本高达100万个。模型所确立的指标包括个人信用、品德、能力资本等5C指标。模型将各个指标分为若干档次并确立各档次的分值,加权各个指标,得出个人信用总分。FICO的打分范围是325-900。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超过680分,银行等金融机构认为借款人的信用度非常高,可以毫不犹豫地同意发放贷款;如果借款人的分数低于620分,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直接拒绝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数介于620-680之间,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做进一步调查,或采取其他信用分析工具,做个案处理。据统计调查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的借款人违约率为1/8,信用分在700-800分之间的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的借款人违约率为1/1292。
FICO评分系统用于预测情况变坏的可能性,它预测的是24个月内消费者逾期90天还款的可能性,评分中关键的要素有以下5个:
(1)付款历史,约占评分总值的35%,主要考虑的因素有:①不同种类账户的付款信息;②公共记录和收账事项;③迟付、未付(坏账)以及公共纪录、收账纪录的细节;④多少账户显示没有逾期付款。
(2)债务总额,约占评分总额的30%,这方面主要考虑如下因素:①所有账户的债务总额;②不同类型账户的债务额;③在某些特定类型账户上是否有余额;④多少信用账户有余额;⑤信用卡及其他信用账户中的信用限额有多少被使用;⑥与最初的借款额相比较,分期付款账户还有多少没有偿还。
(3)信用记录的时间长短,这一方面大概占15%,一般来说,较长的信用历史有助于提高评分。这方面考虑因素如下:①信用账户建立多长时间;②专门信用账户建立的时间;③使用特定账户的时间。
(4)新的信用申请,约占10%,考虑因素有:①有多少新账户,各是哪些类型;②开的新账户有多长时间;③最近提出了多少信用申请,反映在信用记录报告的查询记录中;④授信机构查询信用记录以来时间的长短;⑤在逾期付款后,最近是否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使用信用的种类是否是健康的组合,约占10%。[3]
目前FICO信用分的计算方法至今未向社会完全公开,Fair&Issac公司目前仅公布了其评分模型的主要决策因素和大致权重。对此,Fair&Issac公司称,完全公开评分的细节将会导致客户以故意的作为来操纵建立在客观统计基础上的个人信用评分,从而彻底摧毁个人信用评分系统的根基。
(二)国内信用评分介绍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信用经济开始发展起来,国内商业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开始借鉴国外的信用评分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始设计开发自己的信用评分方法。商业银行选取的指标一般包括个人身份基本情况、个人职业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及已银行关系等。商业银行一般将所选取的指标量化,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处理,从而对个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并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
随着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国内各征信机构也陆续推出个人信用评分。目前国内个人信用评分运作较为成熟的主要有上海资信的个人评分系统和深圳鹏元的个人综合信用评分。2002年11月25日上海资信开通了自己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上海资信根据预测目标不同,将个人信用评分分为:风险评分、价值评分、响应评分、流失评分、催收评分、欺诈评分、破产评分等。2006年3月,上海资信使用最新的征信数据和建模技术推出了新的个人信用评分——个人信用管理评分。
上海资信的个人信用管理评分是用来预测消费者在未来2年内发生超过60天以上拖欠或逾期的可能性。如被确认为欺诈或没有使用银行和电信产品的消费者以及当前有超过60天以上拖欠的消费者不能进行评分。
表1:个人信用管理评分的分数范围

日期:2009年07月17日 | 分类:征信研究

简述我国征信立法发展阅读全文»

随着我国征信行业的逐步发展,国家相关部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动征信体系的建设。但是,作为征信体系制度基础和核心的法律规范仍没有得到完善,征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完善征信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促进。
一、国外(个人)征信法律体系现状
征信立法对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在协调个人权利保护与征信行业发展的矛盾方面的立法大致有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衡保护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严格保护模式,立法的不同倾向必然导致国家之间征信业长期发展结果的重大差别。欧洲国家征信起步时间与美国大致相同,但是由于欧洲国家更为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对征信机构的限制较多,征信机构的运作成本较高,最终导致欧洲征信业的发展落后于美国。近年来,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立法倾向对征信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许多不良后果,对一些法规着手进行修订。
(一) 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征信立法的基本情况
世界各国对信用信息征集活动的立法普遍较晚,大多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如意大利1996年的《数据保护法》、瑞典1998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英国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以及西班牙1999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在美国,作为信用报告活动的核心法规《公平信用报告法》也是1970年才正式颁布。而且多数国家的征信立法主要是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而涉及企业征信的内容很少。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中一些条款也涉及企业,但主体是关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在欧洲,基本上没有看到针对企业征信的立法文件。这可能与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有关,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已经存在于相关的法律中,另外可能由于个人处于更为弱小的地位,需要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从征信法规的使用范围看,大部分国家没有为信用征集活动或机构单独立法。除美国以外,几乎所有其他经济发达国家都是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主要立法对象,信用征信只作为“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范对象之一。英国《数据保护法》、瑞典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加拿大的《个人信息和电子文档保护法》等法规的使用范围不仅包括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活动,还包括医疗、市场营销等一系列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登记的活动。国际法方面,联合国、OECD和欧洲委员会先后制定的有关公约,同样也是以个人数据保护为立法对象。
(二) 征信的国际法律
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共识的逐步形成,国际性的个人数据保护公约已成为国际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有三个:OECD在1980年制定的《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跨国界流动的指导原则》、欧洲委员会在1981年签署和发布的《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和1990年联合国签署的《个人数据自动化档案指导原则》,这三个国际性公约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立法的宗旨都在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权自由,它们要求在信息数据采集、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做到公正、合法、准确,对敏感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以及对于跨国数据传输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数据主题的被告知权利和对自身数据正确性提出质疑、修订和消除的权利等。
(三) 各国法规的基本内容
从世界各国有关征信立法的情况看,有关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目的。表明立法的宗旨,同时也表明所立法规的倾向性。(2)信息征集的目的和动机。具体明确信息征集的目的和动机,保证任何信息的征集行为处在合理的动机之下。(3)信息的采集。对信息征集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及对敏感信息的征集条件和方法。(4)信息的保存。对所征集信息的存储进行规定,包括存储方式、安全性措施、以及有关信息的保存时间等。(5)信息披露和使用。对信息的披露方式、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进行规定。(6)有争议信息的纠正。对有争议的信息或错误信息纠正的程序、费用负担、纠正完成时间长度进行规定。(7)特殊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使用。对各种特殊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进行规定,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等若干方面。
(四) 欧洲与美国征信立法比较
除了在上面说到的基本内容大体相同外总体上,欧洲与美国的征信法律规制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欧洲国家很少有专门关于征信的立法,一般采取综合立法的形式来对个人征信业进行规范。而美国的法律体系是专门的征信法律法规,针对性非常强。与欧洲许多国家综合立法模式相比,它避免了综合立法容易出现的限制不严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限制过严又不利于征信行业发展的局面。因而从立法效率和效果上讲是比较好的。其次,由于文化上的差异,欧洲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非常重视,欧洲国家属于个人隐私保护型,而美国则讲求效率,属于金融效率优先型。欧洲各国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欧盟《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保护个人问题的协议》制定的首要目的是,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特别是隐私权得到尊重。其后各成员国的相应法律都贯彻了协议的以上精神。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则更强调正确的信用报告和公平征信方法对银行效率的重要性,要求征信机构以公平方式满足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商业需求。再次,欧美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在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上有很大的差别。欧洲国家数据收集和使用相当严格,美国则相对宽松。欧洲国家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用数据,除了数据主体参与的合同和少数特殊情形外,必须征得数据主体明确同意,以及处理所有数据必须通知数据主体。征信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应当确保出于具体、明确和合法的目的。这种严格的限制不但降低数据采集的效率,同时也提高了征信机构的运营成本,从而使得私营初胸在这些欧洲国家的生存空间非常狭窄。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没有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美国私营征信下的法律体系对于征信数据的征集、使用方面的限制比较少,美国征信机构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时,也没有必须征得数据主体同意的义务。美国的《格雷姆一里奇一比利雷法案》规定,金融机构与第三者共享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要求由持有信息的金融机构告知消费者,但30日内没有表示不同意,则可实施共享。在个人信用数据使用方面,美国的数据使用范围比欧洲国家更为广泛,包括信用和商业交易、债务风险评估、雇用目的、领取执照、福利的资格认定等。
因此,欧洲国家征信机构运转比美国成本高,效率低。美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注重征信行业的运作成本和行业发展,这也是美国征信行业比欧洲国家更为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美在个人征信规制上的差异除了本身文化等的不同外,还在于其模式的选择。欧洲是政府主导型,个人征信机构主要依托于政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个人的利益更为重要,因此,欧洲国家征信立法规制的重点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美国是市场主导型,各征信机构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市场要运作,就需要给企业更大的空间发展,因而,美国征信立法规制的重点在于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积极诱导,促使其自由发展。

二、我国征信法律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专门规范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或与征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但涉及到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却非常多。我国现行征信法律体系以规章为主,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辅,总体上法律效力层次不高。
(一) 法律层面上的征信立法
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较晚,整体上尚未形成统一、全面的法律规范,与征信管理有关联的原则性规定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条文。例如《宪法》中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规定了对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处罚,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法律。所以说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上的征信立法是缺失的。
(二) 行政法规层面 上的征信立法
在行政法规方面,我国目前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规也是缺失的,并且这类立法的进程发展缓慢。
例如《征信管理条例》早在2002年底就已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并在2003年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但2004至2007年却没有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在现阶段征信行业急需法规指引的情况下,《征信管理条例》的立法停滞导致了征信行业缺乏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这种情况目前也得到主管部门的重视,因此,《征信管理条例》也被入国务院2009年一类立法计划中,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作为我国征信行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征信管理条例》中将规定信用评级的内部制度、业务、流程、讯息披露等细则,解决信用评级中的利益冲突、不正当竞争、信息垄断、市场保护等问题。
除了正处于立法阶段的《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已经在2007年1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念和各部门的职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信息服务业即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征信机构采集相关政务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在征信标准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 年底发布了我国首批征信数据元标准,包括《征信数据元 数据元设计与管理》和《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两项标准。随后,为了规范征信数据元的注册与管理活动,加强征信数据元标准的动态维护,确保数据元标准的有效性、适用性,扩大征信数据元标准应用范围,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又在2007年公布了《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
其中,《数据元设计与管理》是指导性标准,结合征信业务特点,对征信数据元的基本概念和结构、征信数据元的表示规范以及特定属性的设计规则和方法进行规定,明确了征信数据元的动态维护管理机制,为指导征信机构或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或使用机构编制征信数据元目录提供了统一的方法和指南,适用于所有征信业务相关机构的数据元设计与管理活动。《个人数据元》对个人征信业务涉及的金额/利率/比率类、日期/时间类、地点/地址类、数量类、人员类、机构类、银行业务类、非银行业务类以及其他类共9类100多个基础性、通用性数据元进行了统一规定。而《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则规定了注册机构职责、注册申请与受理、注册申请评审以及注册系统的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标准化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重要工具之一,征信标准化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从我国征信业发展的需求入手,从具体内容到制度安排充分考虑了银行信贷信息及其他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的不同特征,对有效整合大量分散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 部门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 上的征信立法
与行政法规相比,征信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则显得比较多,其数量已经超过了60部,而征信立法已经相对完善的美国现行有效的征信方面立法只有16部,我国征信体系各地方各自发展的情况比较突出。
1.在个人征信立法方面,各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先后公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暂行规定》、《湖北省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法规。
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发展和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和合法使用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是办法涵盖范围超过了办法的制定机关。办法中的某些规定表明数据的信息为个人金融信用信息,但办法同时规定其所称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而且对收集的信息范围没有作限制,容易导致信息过度收集,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第二是数据库使用问题。《办法》强制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信贷时必须使用该数据库,这是以行政命令进行市场垄断的行为,不利于征信行业的发展;第三是《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却涉及许多只能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第四是《办法》对征信服务中心的定位和运作模式未作明确规定。
深圳在2001年底通过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共有25条,除了明确征信机构、个人征信、个人信用评级、个人信用信息等基本概念以及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还明确了征信行业的准入制度。该《办法》规定了征信监管机构、征信原则、征集信息范围、服务对象、个人对本人信息查询权、异议权以及错误信息的更正程序、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和使用记录信息数据和资料的危害和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规定了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应当报经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同意。《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对个人征信的立法,该办法对规范个人征信、推动深圳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也为后来其他省市征信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的较好的参考。
上海市在2003年12月通过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也规定了个人征信的管理部门、征信原则、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方式、信息加工和提供的有关事项以及异议信息的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与深圳的管理办法相比,《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在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方面有较大的进步,如增加了有关禁止采集的信息、禁止采集的方式、系统安全的要求以及征信机构服务约定等,同时还规定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应当向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
2.在企业征信方面,目前,北京、深圳、天津、上海、浙江、四川、湖南、安徽、海南、内蒙古、山西、江苏、广东、黑龙江、湖北、辽宁、苏州、汕头、太原、郑州、南宁等省市都已经先后制定了企业征信有关地方规章。
三、现行征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效力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缺失,日常工作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要依据,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征信管理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征信业务的开展还是监督管理都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
部门规章方面,目前人民银行进行征信管理主要依据的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在征信体系建设初期,由于涉及的主要是金融系统信用信息,这两个部门规章发挥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以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逐步开展,征信涉及的单位、部门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大量涉及企业、个人的基本信用信息都掌握在如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机构手中,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分割和封闭,现有的两个管理办法的部门局限性和法律效力不足使得其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地方性法规方面,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非常多,但是其效力通常只限于该行政区域,对于出现跨区域的征信纠纷,监管机构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依据,难以发挥日常分析、监督及管理职责的作用。同时,地方性法规只针对本地区的情况而制定,各自之间存在较多不同,也不利于征信行业统一规范化管理。
(二) 法律体系缺乏协调性
由于缺乏统一有效的征信法律约束,相关的征信规定显得比较分散和凌乱,部门或地方出台的低层次法律规定在同一法律效力层次之间缺乏协调或协调性很差。
例如,贷款卡的管理依据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但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按照其规定,由于贷款卡核发没有明确的许可年限,被许可人不在集中年审期间提出贷款卡的延续申请不应算是违法违规,在其备齐所需资料进行补年审申请时必须按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个规定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集中年审制度就产生了不协调。
(三) 法律规范内容够不全面
1.缺乏被征信人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被征信人作为信息主体,其信息应当公布到什么程度,出现信息泄露是否有补救措施等方面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例如,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事实上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由于没有明确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仅是在宪法中以间接原则性的规定加以确认和规范,隐私信息的范围、隐私保护措施缺乏具体的规定。《巴塞尔协议》等国际条约中均明确要求“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要寻求平衡”,这也是我国征信管理的一个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使得隐私权中的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难以区分,数据保密范围难以界定,信用信息共享与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之间的平衡也就难以控制。
目前的地方性法规中,仅在一些条款中体现了对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如禁止披露的信息、允许本人查询、及时更新数据库等等,但是并不全面具体,缺乏现实可操作性,无法起到充分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作用。
2.缺乏规范征信行为主体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人和退出还没有统一的审批部门、标准和法律依据。如企业资信、证券评估机构等金融服务性机构,目前由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执行依据为《关于企业资信、证券评估机构审批管理问题的函》(银函[1993]408号)和《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银发[97]547号)等文件,但在已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并未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列入,因此人民银行目前批准设立征信机构的执行依据严格来说也是缺乏法律效力。
正处于立法阶段《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在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草案》则规定设立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公司法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单独从事法人、其他组织征信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数据处理、分析等相应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三) 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四) 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个规定从注册资本、专业人员以及制度上限定了征信机构进入征信市场的条件。
3.缺乏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信息采集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隐私权”的规定模糊,导致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信息采集机构很难明确界定,这也需要在未来征信立法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目前的地方性法规中,对信息采集做了一些规定,如个人信息的范围,无须同意即可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以及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全面具体而且各个地方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也不利于信用信息的共享。
四、结语
可见,国外征信立法都是在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衡保护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严格保护模式,不断完善的征信立法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征信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当地征信业的发展,而我国的征信立法则是采取了完全不同的途径,制定法规与建立征信系统计划是同步进行的,征信立法存在法律效力层次不高、法律体系缺乏协调性以及法律规范内容够不全面等问题。针对我国现行征信立法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来统一规范征信机构的发展,保护被征信人的隐私权利。
在我国征信立法过程中,一是要参考国外相关经验,参考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衡保护模式,既要对被征信人的隐私进行充分和适当的保护也要对征信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应该避免因为严格保护被征信人隐私权利而限制了征信业发展情况的发生;二是征信立法应坚持初步细化的原则,在对信用征集的每个环节的条款不作过细的规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再通过增加《细则》的方式来进行具体的规定。
(文/袁丰)

附件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摘录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15号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著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期:2009年07月02日 | 分类:征信研究

简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阅读全文»

文/敖卓团
一、各地个人征信系统发展概况
随着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拉动内需等政策的出台以及银行职能的转变,我国个人征信行业逐渐发展起来,征信体系也开始逐渐建立起来。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务院信息办,原国家经贸委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人员成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和提出建设征信体系总体方案。2002年9月,建设部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此后工商总局建立了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税务局建立了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也建立起相应的部门基础数据库。
目前,我国央行和许多地方政府在征信数据库的建设、相关征信法律法规完善、当地征信机构的培育等方面都做了积极的尝试。但各地的发展情况有所不一样,目前地方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相对成功的有上海、深圳等地。
(一)上海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及概况
上海市政府在上海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发挥了极大作用。1997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下,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等联合投资组建,是一家国有性质的股份制企业。上海资信实际是一家政府主导、垄断经营的区域性个人征信机构。
上海个人征信业的发展是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发展,这主要从三方面体现出来:在信息收集方面,上海个人征信数据库开始的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上海当地的商业银行,随后,上海农村信用社、水、电、煤、气等公用实业单位也加入了征信系统。目前系统收集的信息还包括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企业以及上海市高院、上海市社保局等公共机构提供的信息;二是在服务对象方面,从为银行服务开始逐渐向社会其他行业和个人开放;三是在信用产品方面,最初只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后来逐步发展了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评分等业务。目前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基本身份信息、商业银行各类消费信贷申请与还款记录、可透支信用卡的申请、透支和还款记录、移动通信协议用户的缴费记录、部分公用事业费的缴费记录、执业会计师的职业操守记录等。
目前上海个人征信系统已覆盖超过900万市民,基于这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日均查询量近1万份,在促进上海信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深圳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及概况
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前身是深圳市资信评估有限公司,1993年3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家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
深圳为个人征信的试点城市,1999年鹏园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始着手对在深圳市建立个人征信系统进行市场调研,2000年4月,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市政府提出了建立个人征信及评级系统的建议,随后,深圳市政府专门指定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并先后多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2001年3月,深圳市政府在《关于研究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正式委托鹏元公司筹建该项目,并指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尽快建成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2001年12月,经过一年多反复研究论证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在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信用立法,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深远的意义。2002年的《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将“加快推进企业信用评级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2002年度深圳市政府的工作重点。2002年8月9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独立承建、自主开发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投入试运行,开始向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这是我国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开通的比较完善的地方个人征信系统。2003年3月,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被确定为“深圳市2003年信息化重点工程”,2003年10月28日,该系统正式对外开放,为全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2005年4月,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正式移交给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深圳个人征信系统是我国目前覆盖人口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个人征信系统。系统已征集到国家和地方多个政府部门及商业机构的信用信息,涵盖了全国31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2亿人口。目前,系统用户已遍布全国,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中心、汽车金融公司、人才中心等机构及部分政府部门。该系统在政府境外投资行政审批、个人劳动就业支持核查、电信或移动用户开户审核、银行信用卡发放、银行贷款审核、个人购买保险、个人求职应聘、婚姻介绍、担保投资和典当融资等领域也得到广泛使用,年提供各类信用报告超过300万份。
(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库概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增加“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于2004年初,主要由征信管理局运作和管理,2004年12月实现与15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联网试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息数据库数据正式运行,实现了127家商业银行全国联网。同时,与农村信用社的联网也在进行,目前已有12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55家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和56家城市信用社联网接入系统。全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90%的信用记录已经入库。
截至2008年底,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近6.4亿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1.4亿人,接入金融机构近300家,查询网点近11000个,开通查询用户10.5万个,同比增长34.6%。
目前央行的个人信息系统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是银行体系。
此外,海南、浙江、北京、济南、天津、广州、汕头、温州、厦门、大连、成都等地也陆续建立或计划本地区的联合征信体系。行业方面,部分银行、税务、工商等也陆续建立本行业的信息系统。
二、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情况
(一)美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概况
美国个人征信市场主要由Equifax、Experian、Trans Union三大征信局和一些中小征信局构成。Equifax、Experian、Trans Union通过兼并中小型征信局,建立起自己的数据库,各自采集数据、加工数据、提供产品。美国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中小信用局收集了约1.6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提供约6亿多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超过100亿美元。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这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二)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概况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陆续成立了一批资信调查公司。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等。外国征信公司也在90年代开始陆续在国内开展业务,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益百利等。邓百氏等国外征信机构在国内经营多年,目前已占有国内征信业市场较大的市场份额。企业征信由于政府干预相对较小,目前市场中从事企业征信的企业数量较多,竞争相对较为激烈。
相对于企业征信业,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业的竞争度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诞生之初有很大的政府色彩。各地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当地的个人征信机构也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在资金、信息方面拥有垄断优势。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是当地的最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基本垄断了当地的个人征信业务市场。而且目前各地的征信系统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他地区的个人征信机构进驻相对较难。
中国人民银行运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只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并没有提供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当地最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其提供的产品从个人信用报告到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
央行建设的数据库有向市场化运作发展的方向,央行领导在多个场合表示,央行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的目标是使其转化为一个独立于央行的第三方股份制公司。
随着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未来个人征信行业的竞争可能会加大,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外资银行和国外征信机构也可以使用当地的征信数据库,这必然会加大整个个人征信行业的行业竞争。
(三)我国个人征信产品概况
个人征信产品是各个人征信机构把分散在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手机起来,根据市场不同的需求,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如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
目前我国信用经济发展迅速,征信产品的潜在需求巨大,但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仍缺乏信用意识,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仍面临着瓶颈。
供给来看,目前我国提供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仍非常少。由中国人民银行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只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等初级产品。上海资信和深圳鹏元除了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等初级产品,也提供一些如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但其所提供的产品只为当地服务,满足当地的市场需求,未能提供全国认可的征信产品。在全国其他地方,个人征信数据库已建立起来的寥寥无几,个人征信产品供给更无从可谈。所以我国目前征信产品供给仍不足。
除此之外,我国具有一定创新和研发能力的个人征信机构很少,许多征信机构缺乏开发细分市场产品的能力,个人征信产品供给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也影响了个人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各征信机构比较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在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和人民银行或者当地的分支行起了很大作用,与美国的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
目前我国的各个人征信机构的建立模式各不相同,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及征信服务中心与欧洲公共征信系统很相似,因为其机构本身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在信息收集方面采取强制性。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元有限公司及其系统一开始就是以公司的形式设立,虽从同业征信开始发展,但很快就实现市场化运作,有点类似私营征信机构,但又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均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制企业,并且当地政府给予很大支持。如信息来源有政府政策做保障,上海市政府规定上海市所有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必须提供给上海资信公司,而且在业务上也得到上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规定上海所有商业银行发行个人信贷业务必须要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索取有关个人信用报告。
虽然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的个人征信法规没有限制私营征信机构进入个人征信市场,且很多地方政府的个人征信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建立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但目前还没有一家私营征信机构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角度开始业务,目前大多数私营征信机构以信息质询名义从事商账追讨等业务。
四、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所起作用
(一)国外政府在征信建设所起的作用
美国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历史比较长,征信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目前美国具有世界最大的信用市场和最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美国征信业完全市场化,政府在征信行业所起的作用是发挥法律支持和信用监管的作用。
欧洲的情况和美国类似,所不同的是欧洲法律赋予政府的数据开放强制权。政府通过立法强迫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征信数据的真实性。
除此以外,欧盟作为地区性政治经济联盟也建立了对各成员国都有效的信用立法——“欧盟数据保护法”(EU Data Protection Law)。在欧洲,征信数据是相当开放的,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又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
在非征信国家中,社会信用体系有的正处于初级建设阶段,相关信用的立法还不完善,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实现信用数据的合法有效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来启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非征信国家,政府推动社会征信的重点工作为:一是促进信用信息和数据开放相关的立法出台;二是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开放其所控制的征信数据;三是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在信用执法方面,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该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使其合理合法地使用和传播征信数据。
(二)国内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所起作用
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一是完全由政府操作;二是完全由市场操作;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起了主导作用。
上海、深圳在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第一阶段,政府以行政指令者的身份介入,使上海资信、深圳鹏元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建立起数据库,短期内收到规模效益。
此外,上海、深圳政府在建设城市信用文化、优化信用环境、培育市场方面也起了很大作用。如上海制定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表,落实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来加强上海市的征信体系建设。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工作表的内容几乎涵盖上海市居民、企业日常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对推动上海市的征信体系建设起了很大作用。
总的来说,目前各地政府在当地的征信体系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但长远来看,我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应依靠市场和行业协会,政府在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主要是进行协调和提供相关服务。未来政府在征信体系的过程中作用应集中在以下方面:1.加快信用管理法规建设步伐;2.培育市场、培养征信人才;3.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4.鼓励成立行业协会;5.加强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
五、结语
目前深圳、上海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相对完善,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也在加快完善中,但我国整体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仍较为缓慢,主要是个人信息较企业信息分散,搜集成本较高,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还不高,居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提高。且我国关于个人征信的整体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正在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征信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现仍处于专家意见供稿阶段,出台还有一段时间。即使这两部重要的法律出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仍需要多年时间。
深圳、上海的个人征信市场在政府的培育下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如要达到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水平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日期:2009年06月17日 | 分类:征信研究

我国信用经济发展概况阅读全文»

一、我国整体信用情况
2008年8月,《小康》杂志联合新浪网以及相关机构对我国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间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对“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请问您对人际、企业和政府的总体信任程度如何?”这个问题,40.7%的受访者回答不太信任,25.4%的人回答非常不信任,28.2%的人认为一般,仅有5.7%的人回答比较信任或非常信任。可见,我国整体的信用情况不用乐观。
其中,作为经济信用活动的主体之一的企业,信任度继续下滑。拖欠、违约与制假成为我国企业信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76.2% 的企业存在“拖欠货款、贷款、税款”现象,63.2%的企业曾经“违约”, 42.4%的企业有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其他问题依次是“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技术侵权”和“价格欺诈”。
总的来看,我国整体信用状况不容乐观。
二、我国信用交易的发展状况
信用交易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宏观上,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微观上, 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信用方式筹集资金,加快自身的发展;个人可以通过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
信用交易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政府三类,以下分析主要从个人和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个人信用交易
个人信用交易是社会信用活动的一种基本形态,主要形式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简单来说,个人信用交易也可以理解为各种信贷消费。
以下主要就我国近年个人信贷消费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1.交易规模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 1997 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已经从 1997 年的 172 亿元增长到2009年3月底的 3.7万亿元,11年间增长了 200多倍,特别是2002年之前,消费信贷一直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个人消费信贷以平均每年160%的速度增长。目前,我国各银行已经基本形成了包括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教育助学贷款、旅游度假贷款、家居装修贷款等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体系。
同时,我国消费信贷占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的比重也逐年递增,1997年个人消费信贷占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的比例为 0.23%,而截至2009年3月末,中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约为11%。但是,如果剔除购房贷款,消费信贷余额仅为4500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中的比重仅为1.29%。而同期美国不包括房贷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是我国的38.7倍,其在银行贷款中的比重则高达26%,可见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民间信贷的交易方式在信用经济中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2005 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 9500 亿元,占GDP 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其中辽宁省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611.33亿元,企业民间融资规模233.81亿元,个人民间融资规模 377.52 亿元,民间融资约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 8%;而贵州省民间融资规模约在 495.06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 22.8%。
民间信贷作为信用交易的一个重要方式,对个人和企业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于融资困难的中小企来说,民间信贷也逐渐成为在自身融资时的重要选择。
2.交易结构
各大商业银行推出的各类消费信贷业务构成了个人信用交易活动的主要内容。目前,个人信用消费中个人住房贷款占了主要部分,另外汽车信贷、助学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也占了一部分的市场份额,其特点如下:
(1)住房贷款。
受房地产市场有所回调、个人信贷需求下降等因素影响,2008年消费性贷款投放有所放缓。央行2008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指出,2008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98万亿元,同比增长10.5%,增速比上年低25.6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在个人消费信贷中占了80%以上。
(2)汽车贷款。
自1998年9月央行首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开始,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正式启动,随着汽车价格下跌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汽车消费也大幅度增长。汽车消费信贷余额由2001年末的436亿元迅速上升到2002年末的1150亿元,再到2003年末的1839亿元,年均增幅高达105.4%。但自2004年开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急剧萎缩,2004~2006年末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分别为1587、1087、100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3.7%、31.5%、7.3%。2007、2008年有所恢复,分别达到1107、1583亿元,但还没有恢复到2003年的高峰期
目前,我国汽车市场贷款购车占比约为7%,有力地激活了汽车消费市场,使汽车信贷成为了仅次于住房抵押贷款的第二大信用消费产品。但是跟西方国家高达60~80%的比例相比,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3)助学贷款。
为了贯彻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从 1999 年开始,国家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地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并于 2000 年在全国推广。从1999年至2008年年底,全国累计已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436.1万人,累计贷款金额达337.1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2004年6月以后实现的。
助学贷款的快速增长随着大学生毕业也带来了还款率低问题。2008年初,工行的大学生助学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大约在4%左右,而农行的大学生助学贷款的不良贷款率约为11%,主要原因是现在的就业难问题,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未能顺利找到工作因而也没有能力还款,而恶意不还款的还是少数。尽管如此,这还是对大学的信用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4)信用卡信贷。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银行发卡量的剧增以及信用卡功能的完善,信用卡消费将成为我国征信市场发展最快的部分。
央行2008年第四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显示,银行卡发卡量持续增加,信用卡占比进一步提高,银行卡发卡增速放缓。截至2008年底,信用卡发卡量为1.42亿张,占银行卡发卡量的7.9%,同比增长57.7%,增速较2007年回落24.3个百分点。
信用卡信用功能逐渐发挥,持续推动居民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08年底,信用卡期末信贷总额9804.57亿元,同比增长75.8%,是2006年同期的3.2倍;期末应偿信贷总额1582.12亿元,同比增长110.9%,是2006年同期的4.8倍。
(二)企业信用交易
企业信用交易主要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业信用关系,它是信用交易的主体和高级形态。企业信用交易对提高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加内部凝聚力、实现企业长远利益有着重要作用。企业信用交易的主要形式有商业交往信用、资金借贷信用以及与特定对象的信用往来(如政府)等多种形态。以下主要就我国企业的信贷融资、股票债券融资、信用销售等方面进行分析。
1.信贷融资
2008年12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0.35万亿元,同比增长18.76%,增幅比上年末高2.66个百分点。2008年全年新增贷款为4.91万亿,其中,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4.21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33万亿,票据融资增加6461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11万亿元。2009年前四个月的新增贷款额度更是达到了5.17万亿,已经超过了2008年全年的新增贷款额度,这主要是国家产业振兴计划的出台和实施所带动的。信贷融资规模的增加有效地保障了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扩大市场交易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突出问题,由国家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了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截至2007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3729家,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1774.1亿元,累计担保企业70万户,累计担保总额1.35万亿元.截至2008年10月末,全国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1.5万亿元,同比增长12.9%,占各项贷款余额的38.4%,占企业贷款余额52.8%。这些措施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信用约束,增强了经济活力,也是社会信用交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2.信用销售
我国企业间的信用销售规模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企业的贸易习惯和管理能力是制约信用销售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交易模式仍以现金为主,信用销售仅占总交易额的30%不到。即使在30%的信用往来中,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用意识淡薄和低管理水平的信用交易。在开展信用销售的企业中,也只有少数企业采用了信用标准管理程序,这些因素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信用销售的规模。
大多数企业经营者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信用的重要性,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已经开始重视信用管理;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目前企业家品格对企业信用有着重要影响,同时认为现行体制环境、法律环境、企业管理水平和传统文化对企业信用的影响也相当重要。
三、目前信用经济的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信用活动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人们的信用意识和观念正在逐步觉醒,社会对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高度渴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信用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成为经济建设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方面。但是由于我国信用建设起步较晚,从现代信用发展的特点来看,信用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缺乏社会范围内的、完备发达的信用运行和管理体系。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信用问题是伴随经济转轨而产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信用缺失惯性在市场经济下依旧产生影响。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变而来,计划经济运行不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资源是通过行政命令来进行配置的,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辅助手段,甚至不起任何作用。而且信用手段只有银行掌握,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行为是被禁止的。这种体制导致了社会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守信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意识和观念有所增强,但是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信用文化环境并未真正的形成,整个社会还没有完全树立起信用道德评价标准和约束机制,企业缺乏信用意识和管理制度。
(二)信用体系同经济发展不匹配。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从已有的研究可以看到,信用活动与经济增长是高度正相关的。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在经济增长率方面,近十年来的平均增长率在9%左右,整个经济规模增加了2~3倍。一般情况下,信用活动(各类信贷消费行为)产生的经济拉动了是经济增长的主要部分。但是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的经济信用化率较低,信用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信用活动与经济增长还不能匹配,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的基础设置建设远远低于经济发展速度的要求,欺诈、赖帐等经常发生。金融业由于信用缺失带来的经济损失为1800亿元/年,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为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者制假售假造成的损失约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另外还有逃税、骗税以及腐败的损失等。可以看到,我国的信用经济好不能有效的促进经济的增长,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三)信用问题影响了金融行业资源配置效率
信用问题对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信用缺失发生在企业跟企业间、企业跟个人间造成的损失是局部的,但是,同样的风险通过金融行业来辐射到整个社会时,就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是影响金融体系高效发挥自己集中和配置功能的主要因素,信用问题在信贷市场产生中集中表现在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资产的积累,制约了信用功能的发挥,提高了市场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活力,恶化了市场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也会使得银行在进行信贷活动时,尤其针对中小企业,由于出于成本的考虑和缺乏成熟的风险评估手段,无法判断其信用,使得许多的信贷活动无法成交。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较为低下,因此,信用体系不健全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阻碍,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应该有其注意的问题。
四、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从各国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而征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的建设还正处于起步阶段,与征信业发达的国家地区相比好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国的征信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目前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有几百个,征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我国的征信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征信产品数目少,质量低、征信系统建设各自为政。随着我国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都要求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来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信用缺失与征信体系不完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的发展的影响是很大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但是还存在较多的偷税漏税、资金拖欠、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失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发展金融业和消费服务性行业的要求。
加入WTO后,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体系暴露了在更多的国际、国内不确定因素中,也承受着更多的风险。所以加快整治社会信用和全面实现风险管理是确保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同时,我国尚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消费征信体系,也影响到消费信贷的发展,这在保险、电信、房地产、汽车等行业表现尤为突出,这些行业都是跟信用活动以及征信有着密关系的,对征信的需求也比较大,为了更好的促进其发展,需要征信体系来防范风险。
(三)征信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目前,国外比较成熟的征信机构都在亚洲地区迅速扩张,对亚洲国家政府主导的征信业造成一定的冲击,我国征信业也面临着同样的压力。例如中华征信所、几家国外企业征信机构与我国合资开展业务,2008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占有中国市场80%的份额,中国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仅占有20%。更加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征信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也不够成熟,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征信体系。

日期:2009年06月09日 | 分类:征信研究

浅谈如何加快推动东莞市开展信贷评级试点-摘要版阅读全文»


文/吴国平 杨 杰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实施之后,厦门、上海、深圳等地陆续开展借款企业资信评级。2005年8月,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和天津等8个城市第一批进行信贷评级试点,2006年第二批试点城市增加到9个。广州分行也于2006年3月制定了《广东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试点方案》,并启动了佛山、茂名和汕头等市的信贷评级试点工作。而经济规模仅次于佛山的东莞却迟迟没有开展信贷评级试点。本文在简述东莞市开展信贷评级试点意义的基础上,总结不同信贷评级模式的经验教训,并提出加快推动东莞市开展信贷评级试点的建议。

一、东莞市开展信贷评级试点的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三、东莞市具备开展信贷评级试点的基础

四、深圳与佛山信贷评级试点的经验

五、加快推动东莞市信贷评级试点的建议

责任编辑:吴国平

wgp_long@163.com

注:如若想浏览全文,请联系普惠资信林先生,电话:0769-22653333,邮箱:weichaolin3721@tom.com

日期:2009年04月15日 | 分类:征信研究

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加快东莞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阅读全文»

■ 文/ 张 萍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东莞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介绍国内外信用体系的状况来对东莞市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文章首先介绍了信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上分析东莞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意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是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东莞市更好的参与国际分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文章的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内外信用体系的概况以及对东莞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些启示,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了对东莞市建立信用体系的一些建议,包括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信用数据库、支持信用机构发展、开展信贷评级试点等。

一、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

所谓社会信用体系,就是与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机构、监管体制、技术手段、交易工具的总和。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主要包括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库、设立或引进信用征信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实施信用立法等内容。

二、东莞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需要

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开放,东莞市已经由过去的农业县变成现在的世界制造业名城,经济已基本上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不仅银行信用关系日益广泛,而且工商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由于东莞市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信用秩序相当混乱,信用缺失现象大量存在。信用的缺失和不足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交易效率,直接影响市场体系的健康成长,成为制约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配置资源作用的障碍。因此,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需要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缓解莞企融资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必需。目前东莞市正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企业在升级转型、技术改造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东莞市企业规模普遍不大,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企业较少,大部分企业通过银行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形式进行融资。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莞企发展的瓶颈,东莞市中小企业接近50万家,60%以上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很多,其中,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企业信用缺失的行为大量存在,使得银行不敢轻易放贷,影响了企业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发展需要的资金;而银行方面,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使得银行的资金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据统计,东莞市银行的存贷比仅为6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加强信用制度建设,通过增强借款人偿还能力和提高偿还意愿,促进借款人提高履约水平,也是降低银行业信用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东莞市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出口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扩大内需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扩大内需,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成倍增长,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同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之间的赊销现象大量增加,对企业之间的信用度要求更高。

此外,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就需要更多地启动信用消费。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目前信用消费的规模还相当小,住房、汽车等长期消费信贷不仅起步比较晚,而且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在商业银行的信贷总规模中还只占很小的比例。东莞市的情况也不例外,再加上东莞市外来人口众多,人口流动较大,消费信贷所占的比重就更小了。

(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东莞市更好的参与国际分工,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

东莞市是世界著名的制造业之城,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而信用环境不良,企业整体信用程度较低,使得莞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如在国际采购中企业获得的信用期较短,国际保理等金融工具应用的较少等。要提高莞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好的参与国际分工,不仅要提升产品的质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同时也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提升软环境。

三、国内外信用体系概况

(一)国外信用体系概况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历史不同,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比较典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可被划分为三种:

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
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个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同时,除法国外,其他六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第三种是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日本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尽管各个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法律法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但是各种模式之间还是存在着内在的共性。这些共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而发展;()以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为基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信用主体的行为;()多样化的信用中介机构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他们为社会提供各种信用产品和服务;()具有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政府、行业协会与中介服务机构等在信用建设中发挥各自互补的监管作用。这些共性,对于我国和东莞市设计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和思路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上海、深圳信用体系建立概况

上海市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已经初步建成了基本覆盖全市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上海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初从金融领域起步,从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三方面进行试点和推进。其社会积极效应正在越来越充分地发挥。近年来上海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质量相对稳定与征信体系试点工作的相对领先具有一定的联系。

深圳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2002年开始起步,为规范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2002年,深圳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对征信机构的地位、性质和职责,信息征集、披露的范围、内容和种类,商业秘密的保护,社会征信和评估机构的设立及运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配套规章制度的出台,为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式上,深圳市实行政府推动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企业信用建设方面,由市政府出面组织,各部门共同参与建设,政府做好企业信息的征集与整合,建设公共征信数据库;中高端信用产品、信用评估、信用调查等通过市场化来完成。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政府培育征信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调查等通过市场化来完成。

目前,深圳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搭建了信息服务平台。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在政府局域网平台上,已集成了49家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涵盖了全市95万家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资质认证、表彰与处罚、纳税、信贷、诉讼、立结案等3432万余条信息,实现了信息的互联互通,为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了辅助手段。此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还为社会提供咨询信息服务,群众和企业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各类市场主体的信息。2002年8月,深圳市建成并试运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3年10月正式对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和完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已征集到多个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10余类信用信息,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东莞市与深圳市毗邻,社会经济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如外向型经济特征显著,外来人口比较多,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比较迅速,中小企业众多等。深圳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许多经验都值得东莞市借鉴。

四、对东莞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东莞市的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目前政府也已经充分意识到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008年6月23日市政府建立了以副市长邓志广为第一召集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来加强对东莞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笔者参考国内外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不足,结合东莞市经济现状,对东莞市信用体系的建立提出以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国内外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表明:政府引导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动力。建议政府尽快制订东莞市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分步骤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还表现在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鼓励信用机构的发展、培育信用市场有效需求等方面。

(二)加强部门间协作,完善信用数据库

信息全面准确的信用数据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目前人行已经建立起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但是该数据库内容仅包含企业和个人在银行系统的借贷信息。而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海关、税务、法院等多个部门,单独依靠人行的力量难以整合这些部门的资源,建议由政府出面组织银行、海关、税务、工商、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将企业和个人的借贷记录、资信评级结果、纳税记录、司法等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数据库。

(三)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制订一定的扶植政策

信用服务机构是依照市场规律配置信用信息资源的基本力量,信用行业的有序发展会直接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议政府从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入手,制定政策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同时要鼓励和促进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扩大行业规模、提高信用产品的质量,进一步增加信用产品的供给,从而形成信用经济的良性循环。

此外,由于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初期市场需求相对较弱,导致行业盈利能力不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有必要对该行业给予适当补贴,以扶持该行业的发展。

(四)积极探索开展信贷评级试点

从我国已开展信贷评级的地区来看,这些地区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明显提高,银行放贷意愿明显增强,经济活力明显上升。总的来看,开展信贷评级有利于优化当地的经济环境、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

因此,在东莞市开展信贷评级,有利于东莞市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降低银行体系的风险、增强银行在本地的放贷意愿,有利于东莞市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从而为东莞市的”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我国已开展信贷评级试点的地区,存在强制评级和市场化评级两种模式,结果表明,强制评级模式对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贡献远远大于市场化评级的模式,因此,建议东莞市的信贷评级工作采取强制评级的模式,如贷款余额在500万以上的企业必需参加评级。

(五)重视对信用产品尤其是评级结果的使用,培育信用市场有效需求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监管机构及储蓄协会所做出的规定,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并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愈加旺盛。

目前,东莞市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集中在被评级企业和银行等机构中。评级结果被政府和社会使用的程度较为有限,这也导致了评级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政府部门对评级结果的使用能对整个社会起良好的引
导作用,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所以,建议政府在科技型企业认定、贷款贴息对象的认定、著名商标认定、政府采购商认定、政府工程招标等活动中增加信用评级的内容,引导优质企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从而逐步带动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

(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诚信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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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敖卓团

二、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历程、现状

(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程

1.上海、深圳个人信用体系建立

1999年,在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上海建立了中国的第一个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该公司征信模式是采集上海68万银行消费信贷用户和118万张可透支信用卡用户的个人贷款和透支信息,以判明其信用状况,作为银行提供向个人发放贷款的依据。2003年12月22日,上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l日开始实施。

2001年12月,深圳市政府正式颁布《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证信出台的政府规章。2003年10月28日,该系统正式向银行以外领域开放,为全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

2.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初步形成

继上海、深圳之后,北京、天津、济南、广州、汕头、温州、厦门、成都、大连等城市都先后建立了本地区的信用信息系统。行业方面,部分银行、税务、工商、建设等行业也建立了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中国国内地方性和行业性的个人征信体系初步形成,为建立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表1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事件

日期:2009年04月13日 | 分类:征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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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敖卓团

征信是现代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拥有比较健全的征信体系,然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不完善已成为我国信用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征信的先进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征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些建议。
一、个人征信及其理论基础
(一)信用及其相关理论
信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活动的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信用来完成的,信用关系随之也成为了社会成员的基本关系。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基本确立,市场机制也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信用交易也逐步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主要交易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商品买卖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为了刺激市场需求,各种信用交易方式也不断出现,企业赊销,银行信用贷款,个人消费信贷行为不断增加。然而,在信用交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信用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我国信用经济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失信现象普遍存在,大量银行贷款的坏帐、呆帐加大我国金融系统的运行风险。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严重影响居民之间的交易速度、交易效率、交易规模、交易质量,破坏了经济主体之间以合同契约为基础的正常信用关系;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特别是信用消费行为,使扩大内需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市场体系的发育和成长,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

随着加入WTO,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也在不断深化,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信用体系的建立已成为我国经济市场化、参与国际竞争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迫切需求,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则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征信的概念
征信又可称之为信用调查或资信调查,是指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处理和报告的活动。可见,征信的基本功能是: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度,并报告传播给其他的社会主体。而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经过与金融机构及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采集、加工、储存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是开展征信服务的基础和前提,能否合法地取得本国或本地的各种真实的个人信用相关数据,并对外提供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是个人征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基本条件;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征信的基础产品;个人信用评估是指通过使用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综合考察影响个人及其家庭的内在和外在的主客观环境并对其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评估,它是对个人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综合评价。个人信用评估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信用评分或个人信用评级,个人信用评分(评级)是征信机构利用数学和统计的方法,根据个人的履约历史记录、个人资产的价值等信息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的量化评价,属于个人征信的增值产品。
(三)征信机构的分类
从目前国际征信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征信机构大致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标准来进行分类。
按照运营主体不同,分为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
公共征信机构是指有政府投资组建,以行政部门形式存在;私营征信机构是指由政府或个人投资组建,以企业的形式存在。对于非政府部门开设的,即使是非营利性的征信机构,也被称为私营征信机构。
按照征信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企业征信主要是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生产企业信用产品的机构;个人征信主要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生产个人信息产品的机构。有些国家这两种业务类型主要由一个机构完成,也有的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分别完成,或者一个国家内既有单独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也有从事个人和企业两种征信类型的机构,一般都不加以限制,由征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按征信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等。
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在征信业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征信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大都走向兼并或专业细分,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征信也随之消失。我国在2000年7月1日起开展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就是一种区域征信,它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起步,随后,在深圳、重庆等地也陆续开始了征信工作。
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征信公司采用最多的形式,许多著名的征信公司,对本国征信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这些公司的征信领域开始扩展到国际范围,由此出现了跨国征信。
(四)征信的特征
1. 独立性。征信机构是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公开、公正、独立原则建立并提供征信服务的中介机构即征信机构是独立于交易主体各方的第三方,与交易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只有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做出征信报告,才能确保征信结果符合实际状况,使授信方能够依照征信调查的结果,做出准确的判断。
2. 信息性。征信活动是围绕信用信息进行的活动,并以信息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征信活动首先要从众多的信息中提取与信用相关联的信息,然后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信息进行分析,最后形成数据化的征信产品,供市场交易者使用,但征信活动并不参与具体的经济活动。
3. 公正性、客观性。征信活动在于了解交易方的情况真实性,查证他的信用情况,征信机构在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保存或出售中,应避免主观臆断。按照真实的材料,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方法,提供规范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4. 时效性。由于征信对象随着时间的改变、内外环境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其信用状况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征信数据要及时更新,以确保征信结果的时效性
5. 前瞻性。虽然征信资料都是以调查对象(企业或个人)过去的信用纪录为主体,然而搜集、分析过去的资料和数据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据以往的信用纪录来对调查对象将来的经济行为进行判断。正是因为征信活动所具有的预警机制使其成为降低信用交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6. 有偿性。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市场中信用交易份额所占比例的不断扩大,产生了交易双方之间相互了解的需求。征信机构是连接信用活动中各种交易对象的桥梁,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这些具有公正、高效的第三方资质的机构,本身也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所提供的专业征信服务从本质上应当是一种有偿的商业行为。
7. 保密性。征信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守客户的征信资料是征信机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征信机构并不是商业间谍,也不是以出卖商业机密为业务,因此在征信报告书中或资料保管处理上均需慎重处理。
(五)个人信用行为模式
一般情况下,成熟的个人信用行为模式如下图所示:

图1个人信用信息征信运行模式
①受信人向授信人提出信用消费申请,允许授信人调查其信用状况;
②授信人(企业、金融机构)委托征信机构对受信人进行信用评估;
③社会活动中受信人提供给个人信用提供者的一些基本信用信息;

⑤个人征信机构向委托人提交该受信人的信用评估报告;
⑥授信人(企业、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向受信人提供信用以及信用额度。
(六)个人征信体系的构成及其作用
个人征信体系,是指有关中介机构把分散在各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个人信用、信誉及道德等信息聚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存储,形成较为真实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通过电子网络传输,为社会各有关部门系统了解个人信誉、资产、纳税、道德行为等情况提供服务。同时,个人征信体系作为一个完善的体系,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各项保障个人征信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政府政策、管理体制建设等内容。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中国必须建成统一的、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体系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降低道德风险
经济转轨时期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而信用的违约成本又相对较低,从而导致了人们信用观念的淡漠,我国虽有关于信用的法律,但完善程度有待改进,不足对社会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通过征信机构的信用服务,可以披露信息交易主体的失信行为,减少其市场交易的机会,对失信主体起到警惕和惩戒作用。从而促使市场交易主体提高信用意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制度,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显然,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市场交易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拥有信息较多的一方,就拥有相对于其他方的相对优势,也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在商品市场中,这将导致劣质的商品和服务排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例子:二手车市场),造成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可以使得更多的私人信息变成公共信息,降低受信方和授信方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另一方面可以将市场的参与者的信用交易记录联系起来,通过信息产品的多次使用,将信用交易者的博弈行为进行连接,转化为连续的多次重复博弈行为,惩罚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可以使交易双方提高自律性,减少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使社会资源达到优化配置,增进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进。
2.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
在商业和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做出准确决策不可缺少的,而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大量的监管、防范和控制,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交易规模,使交易活动在可预期兑现的前提下成为可能。

3.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现代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各部门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忽视了个人信用,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公安、工商、税局、银行、法院、人事等部门,信息资源的不共享,使个人信用资源处于闲散状态,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提高了社会的管理成本。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使得征信机构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有关信用信息,并通过征信产品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从而节省了政府各部门的经费和时间成本,提供政府的工作效率。

(七)个人征信机构与个人征信产品
个人征信服务是个人征信体系的主体活动,也是个人征信体系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个人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提供个人征信服务的组织,是征信市场的参与主体;个人征信产品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载体,其质量的高低是决定个人征信服务成败的关键;个人征信产品包括初级征信产品(如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征信增值产品(如个人信用评估),两种产品都是以个人征信数据为基础。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搜集个人征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及时性,提高个人征信产品表征个人信用价值的准确率。同时,个人征信机构要不断提高征信技术水平,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个人征信产品,在提供个人征信基础产品的基础上,不断开发个人征信增值产品。
(八)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往往会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国家的有关法律首先应该对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结起来,征信机构可以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件、居住地址、配偶身份信息、通讯地址、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2)个人信用活动信息,主要可以分为个人金融信息和个人商业信息。个人金融信息,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信贷交易信息,信贷信息是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最直接的信息。如贷款合同金额、信用卡历史最大负债额、信用卡当前逾期总额等;个人商业信息,即个人与非金融商业机构之间发生信贷、赊购、缴费等商业往来而产生的个人信用信息等。个人信用活动信息不仅包括正面的信息,如按时还款、及时缴费等,还包括负面的信息,即不良的信用信息,如拖欠贷款、恶意透支等。个人信用活动信息是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主要内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征信机构征集的内容并不相同,有些只采集负面信息,有些则对正面和负面信息都进行采集。但是只采集负面信用信息容易造成对信息主体信用的片面评价,这些信息综合起来才可以全面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3)公共记录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构依据职权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如社会保险记录,税收缴纳记录,个人的治安、行政、经济处罚记录,个人的民事、刑事诉讼记录等。这些信息一般可以从政府、司法部门公开的文件中获取。
2006年年底,人民银行根据征信业发展需求发布了我国首批征信数据元标准,包括《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和《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两项标准。
我国现有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均有所规定,《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九)个人征信机构的制度比较
从国际上来看,个人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私人征信模式,这种模式是由私营股份制征信机构承担,个人征信数据和市场是充分开放的,个人征信机构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的实行要求政府的立法和执法水平很高,适合法律制度很健全的国家。二是欧洲模式,即公共征信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主体。其特点是主要由国家出资设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所有权属于国家。产品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客户政策决策。三是日本模式,即会员制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有义务向协会信息中心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表1 三种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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