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 杰
二、从次级贷到次级债的危机
(一)金融产品的关联与风险传导
1. 储蓄与投资失衡
2. 资产证券化为风险传导提供便利
(二)多米诺效应与次级债危机
1. 信贷市场紧缩
2. 对冲基金受冲击
3. 商业地产受波及
4. 全球化的传播
5.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6. 次贷风波尚未结束
责任编辑:梁杰
liangjie859@sina.com
注:如若想浏览全文,请联系普惠资信林先生,电话:0769-22653333,邮箱:weichaolin3721@tom.com
文/梁 杰
二、从次级贷到次级债的危机
(一)金融产品的关联与风险传导
1. 储蓄与投资失衡
2. 资产证券化为风险传导提供便利
(二)多米诺效应与次级债危机
1. 信贷市场紧缩
2. 对冲基金受冲击
3. 商业地产受波及
4. 全球化的传播
5.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6. 次贷风波尚未结束
责任编辑:梁杰
liangjie859@sina.com
注:如若想浏览全文,请联系普惠资信林先生,电话:0769-22653333,邮箱:weichaolin3721@tom.com
■ 文/林晶
当前通胀状况
成因分析
(一)国际视角:通货膨胀在国际间的传导
1. 全球资源类,能源类产品价格上涨
2. 外汇占款增加导致国内货币供给量增加
(二)国内视角:通货膨胀的深层探究
1. 货币供应保持高增长
2. 消费需求增强趋势明显
3. 成本上涨压力持续存在
三、政策分析
(一)财政政策视角
(二)货币政策视角
1. 数量型调控:大力回收流动性
(1)票据的发行与回笼
(2)存款准备金和信贷规模控制
2. 价格型调控:持谨慎态度
四、趋势分析
(一)M1,M2趋势逆转
(二)粮肉油供求关系改善,物价已回落
(三)贸易顺差增速降低,有助于减缓高额的外汇储备增速
(四)人民币升值速度放缓,但仍会保持继续升值
责任编辑:林 晶
linjing1025@163.com
注:如若想浏览全文,请联系普惠资信林先生,电话:0769-22653333,邮箱:weichaolin3721@tom.com
本文首先界定了信贷评级的定义,整理了信贷评级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从商业银行、政府和企业三个角度展开阐述信贷评级的作用。第三,根据各试点城市的实施情况,对强制性信贷评级模式和市场化信贷评级模式进行比较,结果是强制性信贷评级模式相对较为成功;然后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说,包括市场有效需求不足、评级收费标准不统一导致行业发展不规范和企业财务报表质量不高增加了评级难度等。第四,从美国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模式、金融结构的不同和信贷评级试点的结果三个角度认为政府应当有所作为,然后再提出政府推动信贷评级试点发展的建议,包括(1)调整相关法律,处理好强制与推动的关系;(2)由统一的监管部门管理,完善市场化评价机制;(3)建立最低收费标准;(4)扩大并真正落实优惠扶持政策;(5)扩大试点范围及评级结果使用范围;(6)推动内外部评级功能互补。
一、信贷评级的定义
二、法律依托
三、信贷评级的作用
(一)强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能力
(二)有利于政府监管和政策制定
(三)扩大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四、我国信贷评级试点的实施情况
(一)信贷评级的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二)评级收费标准不统一导致行业发展不规范
(三)企业财务报表质量不高增加了评级难度
五、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一)政府应当有所作为的依据
1. 从美国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模式看,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2. 从金融结构的不同比较看,政府在信贷评级试点中应当有所作为
3. 从信贷评级试点的结果来看,政府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政府推动信贷评级试点发展的建议
1. 调整相关法律,处理好强制与推动的关系
2. 由统一的监管部门管理,完善市场化评价机制
3. 建立最低收费标准
4. 扩大并真正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5. 扩大试点范围及评级结果使用范围
6. 推动内外部评级功能互补
责任编辑:吴国平
wgp_long@163.com
注:如若想浏览全文,请联系普惠资信林先生,电话:0769-22653333,邮箱:weichaolin3721@tom.com
■ 文/梁 杰
历时一年多的美国次级贷款危机还在继续,一场原本只涉及单一地区,单一金融产品的危机已经通过蝴蝶效应演变成了一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的飓风。
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再一次给我们带来一些重要的启示:一是宏观货币政策的决策在考虑国际货币体系交换的与贸易竞争因素的同时,也必须要平衡本国经济的发展;二是,金融产品创新要充分考量宏观货币政策对其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三是,宏观货币政策必须考虑到金融产品创新对其产生的反作用;四是,不管是在经济周期的高峰还是谷底,风险管理应始终贯穿,面对新的市场变化,风险模型应根据新形势的变化迅速更新。
一、抵押贷款分类及次级抵押贷款
(一)美国抵押贷款分类
(二)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概念
(三)次级抵押贷款定价
(四)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
(五)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与次级债操作
1. 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重要有如下两个流程:
2. MBS向CDO转换的形式
3. CDO的利益
4. CDO的发行量
5. CDO的潜在危机
(六)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的产生原理
责任编辑:梁杰
Liangjie859@sina.com
注:如若想浏览全文,请联系普惠资信林先生,电话:0769-22653333,邮箱:weichaolin3721@tom.com
■ 文/许 琳
从2007年以来,随着年初闭幕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要加快发展债券市场,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要求的提出、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规定的颁布,企业债的发行以及管理体现着一种正在向公司债券靠拢的趋势:银行取消企业债担保、审批程序的改变与简化、发行额度管理的取消,并且与募集资金运用范围的拓宽结合在一起,实际上标志着沿续了十余年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管理体制的结束,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逐步趋向市场化。
一、企业债券简介
(一)企业债的范围界定
(二)有关企业债与公司债二者关系的观点
(三)小结
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发展的现状分析
(二)、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1. 相关法律、市场配套设施不完善
2. 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企业债融资比例过低
3. 评级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足
4. 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透明度不高
三、促进企业债市场化的思路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债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配套设施建设
(三)促进投资者结构多元化
(四)加快企业债二级市场建设,提高企业债吸引力
四、未来企业债市场发展趋势展望
(一)2008年企业债市场向好
(二)资产抵押担保、第三方担保企业债未来前景广阔
(三)专业担保公司成为企业债担保创新出路
(四)产品创新——中期票据及信用衍生产品
■ 文/张伟伟
2007年是我国债券市场有着长足发展的一年,发行数量和金额增长迅速。债券发行模式改革不断,银行退出企业债担保、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建立等措施对我国债券市场今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公司债、财务公司金融债丰富了企业融资渠道,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方式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从而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然而较高的基准利率水平和物价指数不断抬高债券发行利率,一些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甚至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06-2007上半年股票市场的高回报率也使得资金流向失衡。市场发行的期限结构除国债外仍以中短期为主,5年期以下占比达到62.3%。我国债券市场市场规模偏小、在企业融资中所占比重不足,期限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仍然存在,然而今年以来政府对债券市场的大力支持,使我们相信我国债券市场迅速的发展时期已经到来,债券市场将在我国资本市场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2007年我国债券发行概况
(一)国债
(二)金融债
(三)企业债、公司债
(四)短期融资券
二、二级市场交易迅速增长,仍以银行间市场交易为主;债券指数下跌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增长,所占比重进一步扩大
(二)交易所债券市场:行情振荡走低,交易量略有增长
(三)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交易清淡,投资者以卖出为主
三、2007年底债券市场存量增加,以中短期为主
四、2007年新的债券市场政策和发行模式创新不断推出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Shibor的发布
(二)银监会宣布取消企业债银行担保
(三)债券发行、增信模式的创新
五、2008年债券市场展望
(一)我国债券市场仍然存在的问题
(二)影响2008年债券市场的关键因素
■ 文/梁杰
一、民间融资的界定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发生在亲戚朋友间或者认识的之间,主要目的是帮助受资人暂时摆脱生活困境或者满足其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另一种情况发生在中小企业与企业职工及当地、周边居民之间,主要目的是缓解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投入生产或者改善企业的状况。它既是一种古老的融资形式,又是适应民间各经济主体之间为解决生产、经营、投资、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应运而生的一种融资形式,相对于国家信用、银行贷款,民间融资是一个非常广阔的无形市场,遍布广大的城市和乡村,它以融资方式的灵活性、融资范围的广泛性、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在社会资金配置上的一些不足。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历史演变和主要形态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历史演变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高利贷作为最古老的借贷形式就已产生,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已成为民间借贷的基本形式。在周期(公元前十世纪前后)就有”泉府”的设置,是一种政府向人民进行信用放款、收息的机构;在战国时期,有齐国孟尝君放债于薛,冯媛收债的故事;秦汉时期官商富户兼放高利贷有”子钱家”之称;南北朝有寺院兼办抵押放款的典当业务;唐朝,在长安有商人代人保管财物的”柜坊”和金银货币兑换铺,还办理叫”飞钱”的汇兑业务;宋朝出现”交子”纸币在市面流通,还设有专作汇兑业务的”便钱务”;元朝有作抵押借款的”解典铺”和作兑换业务的”银铺”;明朝便出现了办理金银兑换、放款和签发贴子取款业务的”钱庄”,而具体有史可查的是天津于1857年(咸丰三年)出现的第一家银号(北方称钱庄为”银号”)叫义恒银号。至清代乾隆、嘉庆年间,有山西平遥县人雷履泰在1797年2月在天津开设日升昌票庄,为我国历史上第一家票庄,此后在天津经营皮毛、绸缎、杂货的山西商人纷纷成立票庄,天津成为票庄的发源地。票庄的业务也由汇兑逐渐发展经营存、放款业务,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金融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人民政府接管城市后,立即清理整顿金融市场,建立以国有金融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得到初治后,短期资金市场、长期资金市场以及民间金融市场都有所恢复和发展。但是,金融市场并没有走向繁荣,随着私营金融业一步步实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私营金融业率先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国有金融机构计划性管理的强化,金融市场逐渐萎缩,某些子市场甚至濒于消亡。市场力量渐渐衰微,原先配置金融资源的市场机制被计划手段所取代,此时民间融资形式单一,规模范围很小,呈萎缩状态。
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尤其是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允许农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1985年又明确提出要”适当发展民间融资”。在此背景下,民间相互融通资金的活动便应运而生,各种融资形式不断出现,逐渐形成了独立于银行体系之外又不断对银行体系进行冲击的民间金融市场。
(二)我国民间融资的主要形态、结构与运作方式
1. 民间自由借贷
即民间个人间,个人与经济组织之间以货币形态(也有少量的实物形态)授受信用的行为,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活动,也是民间金融活动最主要的融资形式。无论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还是在经济落后的地区,民间自由借贷都广泛存在,只是在不同地区筹资的用途有所不同罢了。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间自由借贷所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在落后地区,民间借贷筹资主要用于农民治病、建房、子女结婚等生活方面的开支。
2. 融资中介、银背、私人钱庄
中介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暂时的间歇资金和银行、信用社的贷款,经营借贷业务,获取利益。第二种多为专营或兼营挂户业务的企业,它们本身不办理存贷业务,而是在挂户与挂户之间起融通资金的中介作用,在借贷牵头中也不需获取任何利益,但其目的是为了招徕更多的挂户,增加企业管理费收入。
中介人:民间俗称钱中或银背,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滋生的专门经营资金融通的个体经营者。”银背”自己并不拥有大量资金,但他对周围的资金贷出户情况比较了解,并在实际运作当中建立了自己的融资。中介人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资金买卖行为,他先通过预约资金来源,再寻找资金出路,或先预约资金用途再寻找资金来源等方式活动于民间金融市场,是一种不挂牌的”小钱庄”。
钱庄:从钱中演变而来,与钱中没有本质的区别,也没有绝对的界限。所不同的是,经政府批准的钱庄设有分支机构。在民间融资鼎盛时期的1984年和1985年,各地私人钱庄纷纷挂牌营业,其吸收存款利率活期月息为10‰,定期月息为12‰~~15‰,发放贷款利率月息为20‰~24‰,存贷对象有个人、各类个体户、专业户、小集体企业、街道企业等。
3. 民间集资
这种融资活动大多发生在一些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筹资对象是企业内部职工。资金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购置设备所需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不足。按照有关的金融管理法规,企业内部筹资必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否则,就被视为扰乱金融秩序。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民营企业向社会非公开集资活动变得活跃,集资方式包括股权式,债权式、信托式、存款式等多种类型。有的还以经营项目为依托发行所谓”受益凭证”[1]。
4. 商业融资
商业融资是企业在资本运营、资金筹集及商品生产流通中所进行的融资活动。商业融资的物质内容一般是商品的赊销。生产企业之间,普遍存在互相提供以原材料、半成品形态的生产资料交换,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债权债务关系;生产企业给流通企业(商业)提供商品,同样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类难以日清日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团体或是个人,这就构成了商业融资。商业融资形式主要是赊销、预付货款、预购定金。一般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同时还要由有经济实力和诚信的人作担保,或者本身有实力、有信誉、就可先提货,一定期限后付款,下一次供货时付前一次的货款,始终保持一定基数的赊销款,等于向对方借入一笔铺底资金。
5. 民间票据市场
民间票据市场是指非银行间的票据流通市场,又称地下票据市场。民间票据市场是一种无形的市场,其交易方式为私下协商,市场主体一般为个体私营企业。买卖双方根据掌握的市场供求信息,需要交易时,再联系接洽。票据私下交易不需银行诸多的审查细节,只要票据真实就能当场成交,操作简单而且快速,并且,它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
6. 民间合会
这是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的民间金融形式,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民间合会并非我国独有,在国外称为”轮转基金”。民间合会在我国种类很多,不同地区在称谓上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有”轮会”、”摇会”、”标会”、”抬会”等多种叫法。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犹以浙江福建为多,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福建省福安市的一个合会涉及金额达25亿元,参与者达65万人。民间合会融资规模之大,由此可见。[2]
7. 农村合作基金会
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而是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其自1984年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代办后,在全国发展很快,对组织和调剂农村闲散资金、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高息揽存,高利率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蕴涵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农村基金合作会进行清理整顿。1997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解散清算。但是目前个别地区依然存在极少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只是经营方式已由以前的公开转为地下。就这一点而言,其和地下钱庄实际上已经没有很大差别。
三、民间融资的现状和特点
2008年下半年,伴随全球金融危机转向实体经济,国内外需求萎靡,各厂商大幅度减产和裁员,而各大正规金融机构也为了防止风险,而都纷纷减小信贷规模,使得许多中小企业更加难以从金融机构贷到资金,此时民间融资”正规化”的呼声也越来越响。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具有其较特殊的竞争优势:一是具有获取大量非正规财务信息等额外”软”信息的优势,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二是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三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近期,随着银行利率的连续下调,金融业务品种的多样化和民间融资环境的变化,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形式、用途、期限、利率等都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民间借贷总体规模呈现扩大态势,利率整体水平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呈以下特点:
(1)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人民银行的一份调查显示,2006年到2008年3月份,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增加到74.1万元,增长了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增加到1.6万元,增长了45%。
(2)伴随着2008年下半年5次降息之后,民间借贷利率也逐步降低,但跌幅低于金融机构跌幅。各地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为参照,依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关系、借款主体类别、借款用途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利率水平差异化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
(3)借贷期限长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在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目前民间许多债务人一般在春节后便外出经商开店,一般在年终(春节前)才回乡结算,故借贷期往往在一年左右,较过去每季或半年有明显延长的趋势。另外过去部分私营业主把钱借给工薪族急需之用,比如购房、婚丧嫁娶等,现在却时有相反,工薪阶层由于收入的提高,拿闲置的资金借予私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自己也能获得收益。
(4)民间借贷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较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如浙江、福建、广东),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5)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二)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除了民间借贷之外,另外还以民间投资、企业股份融资、民间票据贴现为主、合会等其他形式渐趋消退[3]
(1)民间投资增速加快。除用于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外,民间融资范围已扩大到旅游、房地产、医院、学校、基本建设等各个行业,投资回报形式主要以支付利息或分红为主。以北京市民间投资为例,全市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比重从1999年的11.5%提高到2003年的52.6%,其增速日益加快。
(2)企业股份形式融资,指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资金短缺而不能向银行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不灵,由股东按出资额大小分摊借款比例,公司按季支付利息或年底统一分红,此方式普遍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20%左右的资金以此方式借入。据2008年8月份浙江省对50家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组成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占比为39.6%,银行借贷占比为31.2%,自有资金占比为25.4%,其他占比为4.8%。
(3)民间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为融通资金,持未到期的票据(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向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单位贴现。2004年山西省民间借贷规模占民间融资总规模的63%,有价证券融资占到16%,民间票据融资规模大约有45亿元,占比约11%。2005年,民间融资方式中票据贴现增加较多,占全部民间融资额的比重大幅上升至40%以上。2005年以来1000万元以上票据贴现已经十分普遍。
(三)民间借贷手续趋于规范
近年来,随着企业、居民资金风险意识的提高,部分资金借出人开始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有的要求借款者提供房地产抵押。根据一项问卷调查显示,有比较正式的借贷合同的民间借贷占总笔数的11.2%,有抵押或担保的民间借贷占总笔数的23.9%,基本属于大额借款。
(四)”资金掮客[4]“现象依然存在
近年来,随着对金融秩序整治力度的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另外,企业考虑自身成本,资金掮客的生产空间基本上没有了,但个别现象仍然存在,这些”掮客”一般规模较小,借款月利率为20‰—30‰。一些建材、金属经营性大户需要资金的时间紧,一时难以筹措资金,只能通过”掮客”融资;另外,个别企业生产资金回笼不及时,或贷款还款期集中,为了能及时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确保企业在金融机构的信誉,也只能向”掮客”借款归还贷款。
(五)民间创业投资者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较活跃
这类融资活动不需要抵押或者经济担保,不需要履行银行融资过程中的复杂手续;这类融资带有很强的互助性质,融入者有巨大的道德压力,融出者也有极强的道义上的义务,出资者要收回本息,而不是分红。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创业成功了,还要还人情,满足他人资金需求,甚至有义务提携出资人或出资人的下一代等等。
(六)民间融资尚处于灰色地带,亟待法律法规的出台
在普通公众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很容易让人想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等负面内容,在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尚存在着难以明确界定的灰色地带,法律界定不明确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首要障碍。目前对居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国家主要打击的是高利贷,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债纳入到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对企业之间和他们向居民个人的房贷行为,目前也作为金融业务严格管制。
如以曾名噪一时的:”孙大午非法集资事件”为例,民营企业家孙大午[5]由于个人与银行关系不睦,屡次从商业银行贷款未果,从而向内部职工和周边居民吸收存款而获罪,当时判定其有罪的依据是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孙大午所在大午集团发展良好,并解决了当地就业,对这种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民间借贷如此管制有过严之嫌。其案引起的争议很大,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是民间融资还是非法融资有相当大的弹性,如从严执行,将许多民间融资都划为非法集资,将会有大批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因为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都曾经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
当今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和政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立法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令公众手足无措,动辄获咎,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2)现代法治原则应是”法无禁止则当行”,而当前却是”法无规定不得行”,这样不仅限制了公众的自由生活空间,也压制了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创新活力。
故而国家应加强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支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税务管理、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
四、结语
本文详细的分析了民间融资的现状和特点,旨在为本刊民间融资专题的撰写作一个铺垫,通过持续的关注民间融资的发展动态,在理论上让各界人士了解民间融资,为民间融资走向正规化添加一份助剂,辩证来看,民间融资之所以能够得以生存和快速发展,既有它合理的一面,又有它消极的一面。因此,我们必须以积极的态度、科学的理念和辨证的观点进行客观分析和评判,同时亟望监管部门通过合理的途径来加以引导,使其能为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李树生、李新:《北京郊区民间投资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出处:浙江省农村金融学会承担的浙江省社联重点课题《浙江民间信用问题研究》课题研究
一批以盈利为目的的食利团体。他们将得到的资金转手他人扩谋取暴利,使传统互助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一批以盈利为生的资金掮客。以浙江台州的掮客为例,这一食利团体几乎都是由没有文化、没有金融风险意识的家庭妇女组成的,她们见有利可图便一轰而上,盲目投资。
一个崇尚儒家思想,立志建立一个世外桃源,被媒体称为”中国企业家良心”农民企业家。由于耿直与银行和政府之间关系不睦,无法取得贷款,最后向内部职工和周边居民筹集创业资金,2003年5月被当地法院冠以”非法集资”罪而遭到收押,史称”孙大午非法集资事件”,最后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以及各界人士对于民间融资问题的思考。
■文/林伟超
一、近年我国财政收支分析
(一)1998年至2007年财政收支情况
近年,我国财政收入和支出呈现快速增长。1998年至2007年,两者由9875.95亿元、10798.18亿元增长至53104亿元、49565.4亿元,分别累计上升了438%和359%。
表1:1998年至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支出表(单位:亿元)
■ 文/林 晶
一、新一轮土地改革
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最大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改革开放从农村起步,最重要的是30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户承包属于集体的土地,解放了土地与劳动力,这是改革开放后农村的第一次土地改革。30年后,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启了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其核心内容依然是农村土地问题,其主线主要有以下两条:
稳定家庭经营责任制,赋予农民稳定而”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权,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参与开发经营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纵观30年来的改革历程,改革的核心仍然是逐步放大农民和农民集体对地租及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换而言之,即扩大农民支配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逐步放开农民支配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否意味着改革方向朝着土地私有化迈进?逐步改革征地制度,是否有有利于实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管理制度?社会各界对此互抒己见,见仁见智。以下是本文对新一轮土改两条主线的主要观点。
二、承包地—实现短期私有化
1. 农地承包经营现状
目前,在中国农村,在高度集权的政权体制下,村组集体自然成为农地所有权的代表,村组干部实际上掌握着农地的分配和处分权。农地名义上是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村组干部和乡镇组织享有决定权。农民事实上只有农地耕种权,缺乏对土地的最终支配权。这引起了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如在有限的承包期内(如30年),一些乡村组织强行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地呈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局面,极大地损害了农民耕种的积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的一项执法检查显示,”有30%的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个别地方的乡村组织或村组干部,直接与工商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违法批地用地、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比较突出”。
可见,在有限的承包经营权内,权属的不清晰,使得农地矛盾急剧突出。此外,自1993年延展的30年承包期也已过半,后续该继续承包还是重新分配,也是决策者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此新形式下,《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全新的论述。
2. 承包地短期私有化
《决定》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论述有两大关键点: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和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此,弱化农地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过去的论述为”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次则改为”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得到进一步的延长。
自改革开放以来,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15年不变”。1993年,中央又专门出台文件,提出延长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被写入法律。如今,《决定》提出了长久不变的论述,进一步延长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至于该有多长,文件并未论述,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王小映认为”至少应该长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也就是长于70年”。
7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于人的一生。即农民能一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极大的稳定了农民拥有土地的预期,有助于提高广大农民的劳作积极性。另外,《决定》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制等)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也设置了一条底线,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实已不是新鲜事,早在2001年中央就首次就农地承包经营权发布文件,提出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决定》只不过是对业已存在的土地流转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认定和发展。)
一生的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组合,一方面极大地扩大了农民支配其(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这组合衍生出的土地流转是一种不可逆的土地流转,即为卖断式的土地流转,一经卖出便不再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该组合意味着在限定条件下,允许了土地”私有化”,至少对短期(一生之中)而言,确实如此。(限定的条件为:土地的流转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
3. 短期私有化利弊分析
这种短期的”私有化”影响如何?好处是毋庸质疑的,一则,赋予农民更加稳定的农地承包权,稳定了他们对拥有土地的预期,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劳作积极性;二则,土地得以流转,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再则,解放出的劳动力,有助于加速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率,缩小城乡差距。
农地进入市场交易,300多万农民不再固守穷庐,或加入移民大军,或以真正的自由人身份,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在改革进行到7个年头,俄国谷物产量达到8600万吨,这个记录,即是到了1953年的苏联,也没有被打破。
但是,这种组合,即短期内的”私有化”,所需承受的代价呢?农地是农村农民养家糊口的最重要收入来源。现如今的改革,使得土地流转成为一种卖断式的土地流转。农民承包的农地一旦流转,便永久丧失了该土地的使用权,除非能够再买回,但概率几乎为零。结果,农民与土地剥离,成了自由劳动力,唯一的出路有两条:为所谓的”地主”出卖劳动力和进城务工。按照西方国家的农场发展经验,大农场的发展方向是机械化,不可能容纳众多的劳动力,故进城务工将是”失地”农民选择最多和无法选择的最后出路,即成为农民工。
由于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农民工往往无法同城里的人竞争,他们仅仅取得的是城市那有限且低下的边缘性收入,维持生计。此轮土地改革,众多”解放”的劳动力涌进城市,将呈现争抢城市边缘性收入的局面,就业机会变得更少,就业竞争更激烈,使农民工边际收入骤降,加剧矛盾。再加上在如今城乡二元体制下,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享受到各方面的社会保障,进城务工的农民将面临所谓的”三无”局面,即无地,无业,无社保、医保,生活将比土地流转前更不堪。这将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汉·王符的《潜元论·叙录》里提到的”民为国基,谷为民命”,不可不引以为戒。
改革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的代价或许是沉重的,但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期间应配套相关的政策制度如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等,并执行到位,相信等待我们的将是质的变化。
三、建设用地—破除城乡土地二元分割
中国土地主要有两大类:一为国有土地,主要集中在城市;一为集体土地,其中大部分为耕地,小部分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来源主要有三部分,即农村宅基地、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城市的国有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可以买卖,农民的农地承包权依照《农地承包权》也可以流转,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此次《决定》对其有了突破性的描述。
在中国,城乡土地处于”二元分割”状态。集体土地不能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途径就是:从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即”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农民被征地后,原耕地部分只能获得相当于征用前农地年产值30倍的补偿,原建设用地征用一般也只是比照此标准执行。因此,拥有征地权的各级地方政府可以低价征用农地,而后以市场价格高价出让,从而赚取巨额的土地级差收益。强大的利益驱动,导致城市不断向农村扩张,耕地数量逐年减少,失地农民数量迅速上升。
数据显示,土地出让收益已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普遍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30%-60%。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近年来,中国每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般都超过300万亩,加上非法占用的耕地,可能超过400万亩。按照中国人均1亩多地的耕地占用量,每年大约有260万农民失去土地。
《决定》打破了”非农建设用地必须征为国有”这一现有格局,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地位。《决定》指出,应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这意味着,一方面,城乡土地,可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即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收益,这是解决政府低征高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缩小征地范围的关键。另一方面,建设用地的供应主体以后不再仅仅只有国家,农村集体也将成为供地主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交易市场,不再经过国家征收,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决定》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仅仅局限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即排除了三大来源中的宅基地与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仅限于乡镇企业用地。
另外,对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决定》也提出应”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实际上为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参与非农建设提供了一个制度通道,是征地制度改革的另一大突破。一方面,有利于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可以减少征地矛盾和土地冲突;另一方面,随着部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增加了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供应,这有利于降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本。
综上所述,中国未来将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有权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参与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开发;而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民由此获得的不仅仅是耕种的权利,而是与城市土地等同的财产权利。实现城乡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无疑是向着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的方向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 文/林晶
近年来,”热钱”的流入呈加速趋势。这一趋势加上最近其他经济体的汇率市场动荡引发了有关我国”热钱”的大量讨论和担忧。当前”热钱”究竟有多少,专家学者仍然是仁智互见,但今年上半年的”热钱”流入增速大幅提升,已成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有关大规模资金外流的警钟也已经敲响,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调整也可能带来新兴市场资本流入逆转的风险”。
一、 热钱的定义
热钱”也称国际”游资”,或称投机性短期资本。严格意义上,”热钱”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以获取高收益为目的,但同时承担市场风险的,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短期资本流动。广义上,通常把所有与正常经常账户交易行为和长期投资无关的资本流动均视为”热钱”。本文采用广义定义。
二、 流入的渠道
当前”热钱”进入中国的渠道,可以概括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通道三大类。
图一:热钱流入的一般渠道
(一)经常项目下的”热钱”流入
经常项目下的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都可能成为”热钱”流入的渠道。
“热钱”通过货物或服务贸易进入中国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1. 虚报贸易流入:通过编造虚假合同来虚报出口;通过低报进口、高报出口的方式引入热钱。
2. 时间差:通过进口延迟付款及出口预收货款的方式尽可能的截留资金。
3. “买单出口”:通过注册虚假外贸企业,获得外管局的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的核销单,然后出售给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和个人。外汇核销单的申领失控与倒卖,导致相应”热钱”的流入。
此外,收益项下的职工报酬以及经常转移也是”热钱”进入中国的渠道之一。近期来,附带条件的捐赠也成为”热钱”流入的渠道,据厦门大学张亦春教授的调查,部分海外捐助提出的要求可能是,承诺给某地无偿捐赠3000万元,但是要求当地政府帮助境外机构从银行再汇兑3000万元。
(二) 资本项目下的”热钱”流入
1. FDI(外商直接投资)
我国对FDI一直采取鼓励和吸引的政策,FDI既可以以现汇的形式存于银行,也可以兑换成人民币。这就便利了”热钱”以FDI名义流入,通过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再投资于中国股票市场及房地产市场。
2. 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是外资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合法渠道。但”热钱”可通过购买具有QFII资格的海外金融机构未使用的投资额度流入中国。
3. 外债
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国外资本对我国的政策稳定性还不甚了解,投资带有一定的试探性,外债资金与注册资本相对而言,流动性较好,因此,我国实行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而非实收资本制度)。
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此规定并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可以用外债弥补。这种模式被称为”投注差”模式。
外商投资企业所借的外债主要有三个来源,一个是在国外银行的贷款,第二个是向国外出口商、国外企业和私人的借款,第三个是向在华外资银行的贷款。其中第二项是增长最快和最主要的外债来源。
表1: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银行和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 单位: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