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使用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综合考察影响信用评分对象的内在和外在的主客观环境,对其履行各种债务承诺的能力进行全面的判断和评估,并出具征信报告或信用评分报告。

(一)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收集信息类别及用途;

信息处理操作的目的:

1. 主动或者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征信活动

2. 依据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估服务

3. 提供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4. 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5. 其他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收集信息类别

1. 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2. 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3. 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4. 公开媒体的有关报道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5. 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征集未依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6. 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征集企业经营管理及相关财务信息

(二)信息的收集规范和披露时限;

收集规范:

1. 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

2. 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

3.企业信用征信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征信机构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4. 企业信用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开展活动

5. 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

披露时限:

在决定信用等级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

 (三)信息披露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种类;

委托普惠资信评分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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